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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判决(人防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谷全民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文书显示,原审被告人谷全民,男,汉族,1964年出生,本科文化,案发前系亳州市人防办原主任。


原判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199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谷全民在担任亳州市大杨镇原党委书记、原亳州市北市区党委书记、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原主任(局长)期间,索要或收受李某某、李某华、顾某荣等22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9.57万元,其中向李某华索贿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拆迁补偿、土地审批、土地纠纷协调、承揽工程、人事任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事项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


原判另查明:谷全民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谷全民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谷全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谷全民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具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认定被告人谷全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欧米茄手表一块、人民币七十七万八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起诉书指控第6起受贿事实中,关于谷全民收受亳州市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某一条价值0.19万元的老凤祥金项链和68箱价值4.63万元的陈酿白酒有谷全民供述、申某证言及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


谷全民辩护人提出,价值0.19万元的金项链和68箱价值4.63万元的陈酿白酒没有查扣实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不予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抗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支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建议二审法院支持抗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谷全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9.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谷全民在担任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原主任(局长)期间,收受亳州市众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申某68箱价值4.63万元的陈酿白酒,在协调土地纠纷事项上为申某提供帮助。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谷全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谷全民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谷全民具有自首情节,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谷全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欧米茄手表一块、人民币七十七万八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谷全民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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