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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原则和开票时点)




在企业的经营收入中,经常存在着原则出租房屋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企业在取得这样的租金收入后,经常不知道如何确定其确认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其实,有两种模式可以处理这个问题:




权责发生制



根据我国和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通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上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来确认其租金收入的实现。对于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跨年度租赁确认期限的情况,如果该租金是提前一开票次性付清的,那么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资产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将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里所说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其实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想要通过这种模式,来处理租房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企业,注意检查自身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 租赁房屋的期限是跨年度的;
  2. 该房屋的租金是提前一次性付清的。



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收付实收入现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实施条例,租金收入(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时点称的租金收入)指的是企业将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出租出去后,取得的收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入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来确定租金收入的实现。




这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方式,属于“收付实现制原则”。




如果企业不满足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两个条件,就可以通过“收付实现制原则”来核算应税收入。但是时点在收付实现制的模式下,企业计原则算的税收会和实际金额产生差异,企业还需要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开票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从而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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