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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讲诚信、守法规,方能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也应遵守。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报告财产、主动履行义务,打消侥幸心理、抗拒心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二、被执行人(含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系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系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交执行标的物等请求暂缓执行的,应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案件承办人。


被执行人如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或系防疫物资生产、运输及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措施的,请及时联络案件承办人。


三、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向本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视情节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同时对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相关媒体进行披露曝光。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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