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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费可以退还(人防易地建设费交给哪个部门)


一、涉嫌受贿罪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汪某甲在担任潜山市**工程技术股股长和人防管理股副股长兼人防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许某甲、徐某甲等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84.45万元(人民币81.95万元、加油卡2.5万元),数额巨大。


1.收受**大厦项目负责人许某甲13万元


2013年底,安徽省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城大厦项目负责人许某甲,为与汪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其在富城大厦项目人防手续审核、易地建设费收取等方面给予关照,在安徽中桥建设集团院内送给汪某甲现金13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后汪某甲将富城大厦项目部分面积未计算,使该公司少缴易地建设费17.7279万元。


2.向安徽省**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索要10万元


被告人汪某甲在安徽省**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交5万元,预定皖水区501和601两套房子,但未与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12月,被告人汪某甲将两套房子退掉,安徽省**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将5万元退还给汪某甲,并支付2万元利息。2016年2月,被告人汪某甲以房子涨价为由,要求安徽省**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后该公司副总经理蒋某甲出具一张欠条。


2017年6月,汪某甲向安徽省**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要10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徐某乙为了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嘉宜时代广场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及人防工程验收方面给予的关照,安排蒋某甲送给汪某甲10万元,后蒋某甲根据汪某甲的要求,转账10万元至汪某甲妻子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汪某甲予以收受。


3.向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索要8万元


2015年上半年,汪某甲以收取“活动经费”的名义向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索要8万元,徐某甲为了让汪某甲在该公司潜山市体育庄园二期和皖公花园等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和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关照,2015年3月,安排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储某某先后两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8万元,汪某甲均予以收受。


2020年5月,徐某甲想要回送给汪某甲的行贿款,主动联系汪某甲,称潜山市监委正在找其调查向汪某甲行贿一案,因安徽省人防系统多名公职人员被调查,汪某甲害怕被查,退给徐某甲现金10万元。


4.收受安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甲8万元


2018年上半年,安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甲,为感谢汪某甲在逸品山庄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和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计8万元,汪某甲均收受。


一是2018年4月,为感谢汪某甲在石斛研发中心人防工程免收易地建设费上给予的帮助,李某甲在潜山市西河附近送给汪某甲现金2万元。


二是2018年5月,为感谢汪某甲在逸品大厦综合楼、附属楼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给予的帮助,李某甲在舒州逸夫小学附近汪某甲车上送给汪某甲现金6万元。


5.收受安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甲7万元


2015年和2016年,安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甲,为感谢汪某甲介绍铭心花园和益兴名流两个项目的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并希望汪某甲在人防设备安装工程业务方面继续给予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计7万元,汪某甲均收受。


一是2014年农历年底,安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潜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接潜山铭心家园小区人防地下室工程,余某甲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2万元。


二是2015年农历年底,安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潜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接潜山益兴名流花苑地下室人防工程,余某甲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5万元。


6.收受潜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5.2万


2018年,潜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为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痘姆乡农民工创业园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计5.2万元,汪某甲均收受。


一是2018年8月,李某乙在黄铺油茶基地以恭贺汪某甲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汪某甲现金2000元。


二是2018年9月,李某乙在潜阳饭店门前送给汪某甲现金5万元。


2020年5月,因安庆人防系统多名公职人员被调查,汪某甲担心牵连自己,在潜山市西河大桥附近退还给李某乙5万元现金。


7.收受浙江**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丙5.1万元


2010年至2018年,浙江**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丙,为与汪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和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世纪花城项目和王府国际大酒店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和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四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计5.1万元,汪某甲均收受。后汪某甲少计算世纪花城和王府大酒店项目面积,为该公司少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8.62253万元。


一是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丙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


二是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丙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2万元。


三是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丙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2万元。


四是2018年9月,李某丙在其公司办公室以恭贺汪某甲儿子考上大学名义,送给汪某甲现金1000元。


8.收受安徽**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乙4万元


2010年至2015年,安徽**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乙,为了和汪某甲搞好关系,希望该公司皖深大厦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和人防工程验收方面取得汪某甲的关照,两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计4万元,汪某甲均收受。


一是2010年9月份,蒋某乙在皖深大厦项目工地上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


二是2015年8月,蒋某乙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3万元。


9.向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业务员程某甲索要3万元


2014年下半年,汪某甲以借款名义,向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业务员程某甲索要3万元。程某甲为感谢汪某甲介绍潜山锦绣潜阳和潜水河畔两个项目的人防设计工程业务,在合肥市区一超市附近送给汪某甲现金3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10.收受怀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乙2.2万元


2013年至2017年,怀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乙,为与汪某甲搞好关系,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和谐山庄及和谐锦都两项目人防手续审核、易地建设费收取和人防工程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三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计2.2万元,汪某甲均收受。汪某甲在审核过程中少计算和谐山庄项目部分面积,为该项目少缴纳易地建设费51.46238万元。


一是2013年初的一天,汪某乙在其公司附近汪某甲的车上,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


二是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汪某乙在王府国际大酒店附近汪某甲的车上,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


三是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汪某乙在潜山城区汪某甲的车上,送给汪某甲现金2000元。


11.收受天柱山大厦项目实际投资人杨某甲2.1万元


2012年12月,天柱山大厦项目实际投资人杨某甲,为了感谢汪某甲在天柱山大厦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后期整理人防工程验收资料方面给予关照,在其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2.1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12.向金大地项目负责人李某丁索要2万元


2013年4月,汪某甲向金大地项目负责人李某丁索要2万元,李某丁为感谢汪某甲在金大地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及人防工程验收方面提供的关照,在金大地项目部汪某甲的车子旁边,送给汪某甲现金2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13.收受安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乙2万元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安徽**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乙,为感谢汪某甲在其公司综合楼人防手续审核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在野寨附近汪某甲车上,送给汪某甲现金2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14.收受皖国嘉园项目负责人夏某某1万元现金和价值1万元加油卡


2015年上半年,皖国嘉园项目负责人夏某某为感谢汪某甲在皖国嘉园项目人防工程手续审核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在皖国嘉园售楼部分别送给汪某甲1万元现金和价值1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汪某甲均收受。


15.收受安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彭某某1.6万元


2015年至2018年,安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彭某某,为与汪某甲搞好关系,感谢汪某甲介绍铭心花园和益兴名流两个项目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并希望汪某甲继续关照其业务,先后五次送给汪某甲人民币共计1.6万元,汪某甲均收受。


一是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彭某某在潜山市住建局附近送给汪某甲现金5000元。


二是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彭某某在益兴名流项目工地送给汪某甲现金5000元。


三是2016年2月4日,彭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汪某甲2000元。


四是2018年2月12日,彭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汪某甲2000元。


五是2018年9月21日,彭某某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汪某甲2000元。


16.收受潜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许某丙价值1万元加油卡和0.6万元现金


2015年和2018年,潜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许某丙,为与汪某甲处好关系,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投资的锦绣潜阳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和人防工程验收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获得关照,先后送给汪某甲价值1万元加油卡和0.6万元现金,汪某甲均收受。


一是2015年上半年,许某丙在县人武部附近汪某甲的车上送给其两张总价值1万元加油卡。


二是2018年,许某丙在其公司办公室,以恭贺汪某甲儿子考大学名义,送给汪某甲现金0.6万元。


2018年10月,因有人举报反映汪某甲收受他人钱物,潜山市住建局纪检组找汪某甲谈话后,汪某甲退给许某丙1.6万元现金。


17.收受安徽**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1万元现金和价值0.5万元加油卡


2018年7月,安徽**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希望汪某甲在该公司吉祥里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关照,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和价值5000元加油卡,汪某甲予以收受。


18.收受江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1.3万元


2012年10月,江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承接潜山市皖西源-原种农科所改制职工集资建房人防地下室设计工程,2012年12月,该公司业务员希望汪某甲帮忙介绍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经公司负责人姬某某同意,以报销费用的名义于同年12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汪某甲1.3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19.收受颍秀花园项目管理人员肖某某1万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颍秀花园项目管理人员肖某某,希望汪某甲在颍秀花园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和人防工程验收上给予关照,在颍秀花园项目工地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0.收受胡某某1万元


胡某某从事外墙装修工程,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某某希望汪某甲利用职务影响帮忙介绍外墙装修业务,在汪某甲车上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1.收受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万元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安徽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永鼎大厦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在张某某家附近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2.收受锦绣潜阳项目人防工程承包人韩某某5000元


2015年2月9日,锦绣潜阳项目人防工程承包人韩某某,为感谢汪某甲在锦绣潜阳项目人防工程验收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报销费用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形式,送给汪某甲5000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3.收受锦福苑项目负责人徐某丙5000元


2018年4月,锦福苑项目负责人徐某丙,为感谢汪某甲在锦福苑项目人防手续审核方面给予的关照,在锦福苑项目工地送给汪某甲现金5000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4.收受潜山市**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余某乙3500元


2017年和2018年,潜山市**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余某乙,为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开发的皖国新城和广源华庭项目人防手续审核、人防工程验收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汪某甲共计3500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一是2017年8月,汪某甲以“借钱”的名义向余某乙索要钱款,余某乙在潜山市K歌之王KTV门口送给汪某甲现金3000元。


二是2018年7月,汪某甲向余某乙推销软件,余某乙未购买,但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汪某甲500元。


25.收受安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某某3000元


2018年,安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某某,为感谢汪某甲在该公司蓝鼎中央城项目人防手续审核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汪某甲共计3000元现金,汪某甲均收受。


一是2018年初,汪某甲父亲去世,邹某某在汪某甲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元。


二是2018年8月,邹某某以恭贺汪某甲儿子上大学的名义,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汪某甲现金2000元。


26.收受盛宁佳园项目管理人吴某某2000元


2018年9月,盛宁佳园项目管理人吴某某,为感谢汪某甲在盛宁佳园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以恭贺汪某甲儿子上大学的名义,在王府国际大酒店房间内送给汪某甲现金2000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020年,潜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汪某甲家属代为退赃款698500元,从许某丙处扣押汪某甲退还的赃款1.6万元、李某乙处扣押退还的赃款5万元、徐某甲处扣押退还的赃款8万元。


二、涉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汪某甲在担任潜山市**工程技术股股长期间,以权谋私、收受他人钱物,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公务,在计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少计算有关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7.81281万元。


1.2010年至2014年,浙江**集团潜山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丙,希望汪某甲在该公司世纪花城项目和王府国际大酒店项目人防手续审核和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汪某甲现金共计5万元,汪某甲均收受。


2010年上半年和2012年上半年,李某丙到潜山市**办分别办理世纪花城项目A13、A14、A15等三栋楼和世纪花城项目B11、B13、B15、B16等四栋楼人防手续,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架空层应计算为建筑面积,汪某甲在审核过程中,将该七栋楼架空层面积未予计算,分别少计算易地建设费3.43344万元、4.20182万元;2012年下半年,李某丙到潜山市人防办办理世纪花城项目B9、B12、C3、C4等四栋楼人防手续,汪某甲审核过程中,将该四栋楼架空层面积未予计算,并在计算过程中将部分商业面积按照住宅标准计算,少计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68901万元;2012年下半年,李某丙到潜山市人防办办理王府国际大酒店2至6号楼人防手续,汪某甲在审核过程中,将王府国际大酒店2至6号楼部分面积未予计算,少计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03504万元;2014年上半年,李某丙到潜山市人防办办理世纪花城项目B7、C7、C8等三栋楼人防手续,汪某甲在审核过程中,将该三栋楼架空层面积未予计算,并在计算过程中将部分商业面积按照住宅标准计算,少计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26322万元。


综上,在世纪花城和王府国际大酒店两个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计算过程中,汪某甲未正确履行职责,共造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损失18.62253万元。


2020年11月9日,潜山市**办已追缴潜山王府国际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少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03504万元;世纪花城项目少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2.58749万元尚未追缴到位。


2.2013年初,怀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和谐山庄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乙,希望汪某甲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关照,送给汪某甲现金1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013年1月,汪某乙到潜山市**办办理和谐山庄项目31号楼的人防手续,汪某甲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计算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将31号楼部分面积未予计算,少计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91244万元;2013年6月,汪某乙到潜山市**办办理和谐山庄项目1至30号楼的人防手续,汪某甲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计算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将1至30号楼的首层部分面积未予计算,少计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9.54994万元。在和谐山庄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计算工作中,汪某甲未正确履行职责,共造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损失51.46238万元。


2020年10月23日,潜山市**办已追缴怀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和谐山庄项目少缴纳的易地建设费51.46238万元。


3.2013年上半年,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富城大厦项目过程中,该项目负责人许某甲,希望汪某甲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方面给予关照,送给汪某甲现金13万元,汪某甲予以收受。


2013年6月,许某甲到潜山市**办办理富城大厦项目人防手续,汪某甲在审核过程中,将富城大厦部分面积未予计算,造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损失17.7279万元。


2020年10月19日,潜山市人防办已追缴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富城大厦项目少缴纳的易地建设费17.7279万元。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利用担任潜山市人防办工程技术股股长等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4.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担任潜山市人防办工程技术股股长期间,在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少计算人防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经济损失87.8128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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