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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手机开户了没存管银行(在中信证券手机开户后是马上有资金账号吗)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梁锦堂)


当事人:梁锦堂,男,1983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梁锦堂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梁锦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梁锦堂为证券从业人员


梁锦堂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S034*******715,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营销总监。


二、梁锦堂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王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在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资金账号80*****33,下挂深圳股东账户20*****57。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中国银行东莞厚街支行。“王某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本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锦堂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000元。梁锦堂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部说明、“王某娟”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业协会登记资料、王某娟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梁锦堂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梁锦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锦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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