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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保金最低计算基数(北京市2019年残保金如何计算方法)

某公司HR来信:

北京市今年出台有关政策,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交基数,由原来的北京市年人均工资调整为企业本身年平均工资。这对我单位影响很大,由于我单位外籍高管较多,且其工资均很高,这就拉高了我单位的年平均工资。我们初步测算,单这一项,可能会拉高我单位成本200多万元。


请问:


(1)我单位是否必须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如果一定要交,外籍高管的工资,是否要计入计算基数?


(3)如果要不交,合法的方法是什么?




劳达laboroot高级咨询顾问沈海燕回复:

第一问:我单位是否必须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北京市的配套政策规定,凡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换言之,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要么招用达到比例的残疾人,要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就这两个选择,别无他法。因此,贵公司是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决于贵公司招用的残疾人比例,如果达到了贵公司在职职工总数的1.7%,则无需缴纳;否则,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问:如果一定要交,外籍高管的工资,是否要计入计算基数?


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残保金的计算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中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而工资总额,则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请款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因此,贵公司依法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外籍高管,只要贵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其工资均需计入其中,不得剔除。


第三问:如果要不交,合法的方法是什么?


如果贵公司想要节省这方面的成本,合法的方法就是依法招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根据北京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据此,贵公司可以在社会上招用一些可以从事力所能及工作的残疾人,也可以招用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无需其工作,但支付其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贵公司需要测算的是,最低工资加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本,与残保金之间,孰多孰少。


除此以外,在北京,也只有新办企业和碰上自然灾害可以减免残保金了,而这两点对于贵公司来讲,几乎是无法适用的,因此,除了依法招用残疾人,别无合法减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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