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董事长高调发声整顿两融业务余音在耳,公司又因两融纠纷被投资人推上了被告席。
近日,海通证券与个人投资者荣某的融资融券业务纠纷首次开庭审理。双方就原告荣某因被告海通证券平仓而出现的损失计算、荣某是否具有风险承担能力、海通证券与荣某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的有效性等问题,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进行首轮陈词答辩。
开户合规性成焦点
庭审举证过程中,对于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评估,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荣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海通证券每一次强平带来的成本差与每次强平的股票数的乘积就是损失,以此计算,海通证券10次强制平仓损失额累计411.03万元。对此,海通证券的代理律师则进行了反驳,认为只有当荣某把所有股票予以抛售之后才能计算损失。
除了损失问题,原告的诉讼焦点从强平回溯至当初海通证券为荣某开立两融账户时的合规合法性。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海通证券为荣某开立信用账户时,荣某在海通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未满6个月。而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第11条规定,“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此外,《试点办法》第16条已明确规定,“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而海通证券为荣某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其一为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另一个则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
原告律师表示开户之时荣某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海通证券的上述操作也违反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参照《合同法》第52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据此,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法庭应当判决合同无效,并回到合同生效之日前,由海通承担荣某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交易费用及损失等。
海通证券对于原告的控诉显然不予认同。海通证券代理律师认为,海通资管通过定向资管计划为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属合法合规。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此外,2015年7月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账户不受6个月证券交易时间的限制。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告诉记者,从合规性举证看,双方主要在参考证监会两融方面的相关规定。由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融资融券的管理办法在2011年和2015年均进行过修订,荣某两融开户和遭遇强平是发生在证监会两次修订之间,而案件开庭审理则在2015年修订之后,故双方举证的参照标准存在一定分歧。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2015年7月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6条已不再强调“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而第53条指出,“2011年10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同时废止。”
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案件还在审理的初期阶段,还需要经历持续的调查取证,尚无法定论。”
两融业务三遭点名
自2010年沪深交易所接受试点券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开始,在融资融券市场上,各路券商就展开了追逐,近两年两融市场从规模到业绩贡献的爆发式增长,使其成为证券行业的重要阵地。
Wind显示,2015年6月18日当天两融余额创下2.27万亿元的历史高点,占A股流通市值的4.27%。2015年证券行业两融利息收入较2012年增长了25倍。
海通证券在两融市场也成为逐鹿高手。Wind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29日,沪深两市两融余额为8525.18亿元,而海通证券2016年5月底的两融余额为454.93亿元,规模在券商行业排名第5,占比超过5%。不仅如此,从2010年至今,在90余家券商中,海通证券每年的融资融券余额均在前10名。
值得关注的是,海通证券高速发展的两融业务也频频触碰监管红线。
早在2014年4月,海通证券就因两融业务遭遇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也成为2010年两融业务试点启动以来首家在两融业务上受此处罚的券商。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表示,对海通证券因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多处不合规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提醒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依法规范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其后,不到一年时间内,海通证券就再次被点名。2015年1月16日,证监会通报了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海通证券因存在到期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涉及客户数量众多,而被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账户三个月的措施。海通证券当时回应称,该处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直接影响不足1千万元人民币,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年连遭两次处罚,海通证券高管也坐不住了。2015年12月初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公开表示,公司在融资融券开户管理方面出现问题,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目前正全面进行梳理,防范创新业务风险,全力按照证监会要求整改,为资本市场稳定和公司的稳定提供基础。
业内人士表示,券商两融在牛市加杠杆效应下水涨船高,业务规模呈现告诉裂变式增长,伴随的业务风险和合规问题也开始显现,尤其是对于开户资质的审核把关上。
事实上,在两融业务上被监管层点名或者卷入两融纠纷的券商并非海通证券一家,光大证券、申万宏源等券商都曾背负两融业务纠纷,而被监管层点名处罚的券商则多达几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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