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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个税优惠政策(父母残疾个税优惠政策)


我省对经当地相个税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人有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残疾人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上述综合所得包父母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个税元以上的,定残疾人额减征2500元。


对因自然灾害父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残疾害遭受重大损失两种以上情形的,适用优惠政策最残疾优惠政策,不再叠加。


该政策自201优惠政策9年1月1日起执行。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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