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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的采集方式(未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享受了扣除)


树立三种理念。树立坚决审核把关理念,审理要敢于说不,要突出把关重点,尤其要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格把关,坚持证据定案原则,消除可能影响案件质量隐患,严守案件质量生命线。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理念,退查不仅是监督制约,更是服务保障,案件审理与审查调查既应分工也应协同贯通,做到齐心协力保障案件高质量。树立优质高效理念,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又要保质提效,防止调查取证贪大求全,应坚守纪法罪不同证据标准,做到证据充分又不过度取证,将资源合理调配。


精准适用三种情形。根据办案阶段和补证程度不同,退查区分为审理阶段的退回重新审查调查、补充审查调查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三种情形,对应不同证据欠缺情况和规范要求,需严格区分适用。审理阶段退回重新审查调查,针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理阶段的退回补充审查调查,针对个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遗漏违纪违法事实等情形,需要相关负责人批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针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补充核实的情形,需由审理部门承接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过审核把关及审批后,再根据情况由调查部门进行补证或向检察机关作出说明。


避免三个误区。扩大化误区,并非所有证据完善都是退查,退查有严格范围限制不可随意滥用,如审理在部分案件提前介入阶段会提出补证建议,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提出不影响定性量纪的简单证据补充,这些都不是退查,不能适用退查的规定。检察机关退查不审核误区,审理部门作为法法衔接的关键部门,决不能简单当“二传手”,必须把牢“关口”,守住“出口”,既要对检察机关退查意见把关,也要对审查调查部门补证材料把关。一退了之误区,退查并不意味着审理工作中断,尤其对于退回补充审查调查情况,审理部门需要一方面跟踪退查情况,同时要继续进行审理工作,保证退查结束后尽快办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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