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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北京市(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0)

新冠疫情犹如“倒春寒”般无情、冷酷、无理取闹,多少人错失与春天的约会,等来的只有交通管制,全员核酸。当疫情影响到生活,我们才真切感受到岁月静好的可贵。因为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上班,工资到底怎么算?


一、职工被隔离,企业能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理由,解除、中止劳动合同,或者不发工资?


疫情对生产生活产生连锁反应,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或遭遇裁员失业、降薪停薪,保市场主体与保居民就业利益与共相辅相成,企业和劳动者同舟共济方能共渡难关。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在疫情大背景下,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企业不得任性裁员、擅自停薪。


依据: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 疫情期间,企业是否有权单方决定职工居家办公?


可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表现等情况,可自主决定、调整用工形式。


依据:


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三、职工居住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导致不能正常上班,企业该如何发放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 职工居家办公并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2. 如职工不能居家办公的,则可协商后安排年休假及其他福利假期。


3. 职工既无线上办公条件,也未休假的,停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照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若职工在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支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为止。


生活费地方标准不一。最高的一档:上海、海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第二档:甘肃、内蒙古、天津、河北、河南、广东、广西、江苏、浙江为不低于80%。


其他省份,陕西不低于75%;北京、山东、四川、重庆、青海、新疆、安徽不低于70%。


四、因疫情,企业能否降低或者迟发工资?


都是可以的,但有两个前提,一是企业虽未停工,但属实生产经营困难,二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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