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篇
01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国务院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其中春节假期三天(初一、初二、初三)。根据人社部通知要求,企业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因此,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的三天假期仍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应参照休息日相关规定执行。
02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国务院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间,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03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支付计发时段,实行月薪制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其中,2月3日至9日,2月3日至7日为工作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2月8日、9日为休息日,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04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工资待遇如何规定?
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05
经政府批准复工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06
经政府批准复工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该怎么办?
答: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将该段时间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07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领取工资报酬?
答:应当领取工资报酬,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8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进行治疗的患者工资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09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职工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人社部在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也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0
在第9问所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均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方可退回。
12
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苏人社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社会保险篇
13
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答: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疫情期间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通过电话及时申报中止缴费,疫情结束后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4
因受疫情影响而延迟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退休待遇会受影响吗?
答:参保单位及人员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将从参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月起补发。
15
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因生病住院需刷医保卡报销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能否按时办理?
答:疫情期间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若因生病住院需转换医疗身份,可由参保单位(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个人)将参保人员档案、经个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退休审批表邮寄至市人社局养老处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市人社局养老处和市社保中心将对此部分人员开展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和医保身份转换工作。
邮寄地址:扬子江中路746号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收,邮编:225009。
16
疫情防控期间,已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否正常发放?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均每月按时正常发放,退休人员可以使用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查询养老金发放情况。
17
在什么情形下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可被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已针对上述人员开辟疫情防控工伤认定绿色通道,接到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疫情防控工伤认定服务专线:15380350001。
18
因履行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后,医药费用如何报销?
答:因履行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工伤后,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只要在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方案》所覆盖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都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19
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怎么办?
答: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认定期限如何计算?
答: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中止工伤认定。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待疫情结束后,恢复工伤认定。
21
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继续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0.5%、个人0.5%)。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22
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申请核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缓缴期间,各统筹区社保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按原渠道列支。
就业人才篇
23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稳岗返还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继续执行。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根据人社部最新文件精神,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4
疫情期间,难以外出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5
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不会受到疫情影响。目前,市人社局主要提供两种“不见面”申领方式,一种是失业人员在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后60日内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或江苏政务服务手机客户端APP,实名制注册后进行申领;另一种是失业人员可以通过拨打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电话(87338622)进行电话申领以及相关的政策咨询。
26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是否有变化?
答:疫情期间,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象仍然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扬人社〔2017〕132号)中明确的八类对象为准,主要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7
疫情防控期间,就业见习人员财政支付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吗?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或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的,不影响该特殊期间就业见习人员财政支付的生活补贴发放。
28
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有无鼓励措施?
答:鼓励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大力开发网络教学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工作。对于线上教学管理平台达到要求,可以准确记录学员培训情况的,线上培训课时可以冲抵线下理论教学课时。对于质量好、效果佳的平台,还可以向省人社部门推荐,进行全省推广。
29
技工院校学生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
答:只要学生未毕业,就仍然是学生,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一律不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对于疫情防控生产特需的,必须得到家长认可,由企业和学校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在企业做好充分防疫保障的情况下方可。
30
受疫情影响,企业人才住房保障等人才补贴申报如何开展?
答:对受疫情影响并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5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引进的人才未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报人才住房保障等相关补贴时不受影响。
31
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审中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答:根据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斗争一线专家和医护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表现,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时的重要依据。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已具备副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未取得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获得市级、县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
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疫情防控对外援助,以及在省内集中收治确诊病患的定点医院从事疫情防控斗争一线工作的专家和医护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确定为合格,其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32
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答:根据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斗争一线专家和医护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专家和医护人员,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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