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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定额的管理费和利润怎么算(定额中管理费和利润怎么计算)


北京市建管理费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2015]011号


解释和自律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北京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北京]92号)(简称若干意见)、《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算自律公约)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及的费用指数的说明》(简称参考费用及指数)至今已五年了,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对“参考费用及指数”的运用,参考费用获得了参与工程造价咨询各方主体的认可,有效的遏制了不合理的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市的利润物价均有上涨,特别是人工工资上涨幅度较大。因此,京价协经研究决定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


一、调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依据


本次调整是在2011年“参考费用及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变化的情况,京价协跟踪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实际完成的各种类型的造价咨询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软件使用费、办公场所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项目数据,结合北京市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计算资,以及参考相关省市公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标准,京价协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测算后调整了“参考费用及指数”。本次测算的数据均来源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


二、调整后的“参考费用及指数”使用的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见附件一)计算方法:


(一)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费定额用


例如:


某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如下:


200万元3.2‰=0.64万元


(500-200)2.7‰=0计算.81万元


(2000-500)2.4‰=3.6万元


(6000-2000)2.1‰=8.4万元


合计费用=0.64 0.81 3.6 8.4=13.45万元


(二)对于小型咨询项目或专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用上述办和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日参考费用》(见附件二)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约定;


(三)对于工程结算审核的效益费用,建议谁受益,谁付费,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将受益的第三方费用收取后与本方的费用一并支付给被委托方。


(四)通过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跟踪测算,怎么对《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指数》(见附件三)做了相应调整,费用指数反映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变动及变动幅度。


三、注意事项


(一)被委托方应遵守国家法规和管理费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支付方式,并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三)被委托方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工作内容、怎么目的和要求的,应负中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用;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被委托方自身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五)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如有特殊要求的,被委托方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定额按本次调整后“参考费用及指数”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四、本“参考费用及指数”实行行业自中律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二十三款规定“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参考价,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以及京价协组织签订的“自律公约”第十条“签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工程造利润价咨询服务费价格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损害其他企业和咨询行业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和“自律公约”规定,本次修改的“参考费用及指数”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京价协对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的跟踪调研时,发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本随市场的变化在不断的变动。因此,京价协决定每年5月份之前,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应向京价协报送经测算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工成本参数》(见附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参数》(见附件五),京价协将所报的数据作为跟踪市场调整算“参考费用及指数”的重要依据。要求数据真实可靠,并对所填报的数据负责;


(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会员在承揽造价咨询业务时,需结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质量要求,依据“参考费用及指数”,合理报价,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服务成本价;






(三)工程造价的咨询企业非京价协单位会员的,不得和使用或参考“参考费用及指数”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且不接收所报的“人工和经营成本”数据;


五、调整后的“参考费用”于2015年7月15日(包括15日)执行。


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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