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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的虚拟股东是什么意思(公司的股份代持什么意思?)

学会用股权激励留住人才

导读:什么是虚拟股权?对于不少公司来说,不清楚却经常运用。尽管国内《公司法》没做出规定,但确实有不少企业通过该种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


本文将就企业如何设置虚拟股权与实有股权以及它们之间的转换方式,选取几个经典案例来解读。


虚拟股转换有什么前提条件



案例一:


上海某公司为了更好的吸引人才,公司决定以设置虚拟股份的方式给予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


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后决定由公司创始股东按比例出让共计20%的股权进行股权激励。


2007年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累计获得了相当于1%股权的虚拟股权,根据规定当年其可以兑现转换为公司股权;


其后其与公司订立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办理了转股的各项手续,其股权比例为1%。一年后,张某因故跳槽。


公司要求其返还已经获得的股权,张某拒绝,公司遂提起仲裁。


经仲裁与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只限于企业为员工提供有偿培训情况下,公司给予股权激励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约定劳动服务期限的条件,同时,从股权激励性质来看,授予股权是对其过往工作和业绩的肯定与回报,如果要求员工退还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为何司法机构驳回公司返还股权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也就是说单位约定服务期限只在单位为员工支付培训费用的前提下方才适用;同时,该股权转换也是对员工已经通过其为公司服务获得的虚拟股权的实现,并非单位无偿赠与,难以支持单位要求返还股权的请求。





转股后有何义务


案例二:


某公司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根据激励办法公司负责销售的高管王某获得了15%的公司股权,对于公司决策有重要影响;


后由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问题,王某决定离开公司,公司要求其退还根据股权激励获取的15%股权,王某拒绝;


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已经获得的股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已经授予的股权无权要求被授予人返还,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已经转换的股权不可轻易索回,那么对于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取股权或者由虚拟股权转换为公司股权后是否可以有所限制呢?


前述案例公司陷于被动乃是由于其股权激励计划缺乏对于授予对象的行为控制措施,以致在授予对象出现某些不当行为时公司无法控制股权;实际上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设计转股后的股权处理:


★代持:虚拟股权转为公司股权后由公司统一持有和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如工会持股,创始人代为持股,而并不直接授予员工。


★设置回购条款:特殊条件下,如员工主动辞职、因重大违法被公司辞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可以要求持股员工以特定价格(以员工转股股价格加银行同期利息)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设置回转条款:虚拟股权及相对应的公司股权由公司统一管理,如果员工不再为公司服务,公司可以根据服务年限情况将其对应的股权回转变更为虚拟股权,该虚拟股权只有分红权而不再享有投票权。



虚拟股权激励与企业上市


案例三:


某创业企业自2003年成立以来即通过各种途径吸纳公司员工为公司股东,其中大部分是公司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东,其中部分通过工商登记,也有相当部分没有经过工商股东变更登记;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不断做大做强,2010年公司决定启动上市计划,并想要在新兴的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


中介机构进场尽调后发现,该公司实际股东超过400人,是一家不折不扣的全员持股公司,由于股东分散,股权清理工作艰难,三年过去了公司仍在清理股权当中,而资本市场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如果不是因为股权激励吸纳了过多股东参与,该公司应该已经登陆资本市场顺利达成融资目的。


股东人数过多可能影响企业上市。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进行股东清理,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股东人数众多,清理通常较为困难。这些持股员工可能不愿意出让公司股权,或者要价很高,也可能由于已经离职无法联系而导致无法处理其股权,这在我国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上市过程中极为常见,很多银行就是由于股权无法清理最终放弃上市。


在以虚拟股作为股权激励方案情况下如何设计转股条件以避免影响上市融资?


★尽量延缓股权转换时间,延长股权转换期限。延长时间和延缓期限自然会影响实际获得股权的股东数量,但为了确保激励的目的和效果,转股与虚拟股权的分红可以设置不同的,虚拟股权分红可以优先于公司股权。


★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于转股应进行总量控制。在某阶段新接纳的股东应该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公司股东人数群体不宜过大;股东人数过多不仅可能带来清理的问题,还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等企业上市的重点问题难以清理。


★虚拟股转股与股东间股权转让相结合。为了实现总量控制的目的,当股东人数达到一定数量规模时,可以要求股权比例较小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其持股,为保证其利益对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其持股支付价格,也不得低于转让时公司净资产,同时参考公司盈利能力确定的市场价格,以三者中较高者确定转让价格,但受让人愿意支付更高价格的除外。


★设计转股与剥夺虚拟股权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机制。



在设计转股条件时可以规定如转股数量和转股价格都与业绩考评挂钩的做法,达到一定业绩等级可以转换此前已经获得不同比例的股权,转股价格也不相同;


业绩越好可转换数量越大,价格越低;相反,如果业绩考评低于某一规定标准,不仅不能转换股权,其已经获得的股权或者虚拟股权也要依照规定出让给其他业绩较好的员工,实现股权和虚拟股权的流动,也有利于股权向业绩较好的员工流动。


总之,由于虚拟股权机制没有法律规定,制度规则的设计都由企业自行完成,相关设计如果没有在横向上对公司各方面情况的整体考虑和纵向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深入思考,就可能给公司的整体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偏离了以虚拟股权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公司发展的整体目标,必须谨慎、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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