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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中止的情形)

前言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诉讼程序、诉讼对象是否适格的问题,也就是你应该告谁,应该向谁申请复议。







案情简介


该案源于当地区住建局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里附带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认为该征收侵犯了自己的相关权利,于是申请公开“决定征收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文件”,拿到区政府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等材料后,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回复“应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及事由、被申请人,并告知当事人主张补偿标准有争议应向区政府申请协调,协调补偿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陆律师和汪律师认为本行政复议请求明确、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对补偿标准的异议仅是其申请复议理由而不是请求。


市政府受理案件后最终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区住建局作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区住建局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货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未针对单个权力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得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得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得,由批准征收土地得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得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结语


被征收得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对经批准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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