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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商商标注册查询(商标和商超注册)

作为国内功能饮料的开拓者和领军者,经过26年在中国市场发展,红牛已经成为国民记商标忆的一部分。不过,近几年提神解困的红牛却困于迷局,红牛的发明人泰国天丝和红牛中国市场的实际开拓者华彬集团围绕商标权属、股东身份和合同纠纷等官司不断见诸报章。


无论孰是孰非,透过此案绵延的审理过程和诉辩双方公示出的证据与观点,我们希望拨开表层的纷乱,讨论一个关乎此类商业模式底层逻辑的话题——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契约精神。



中国红牛的历史溯源


自 1993 年开始,至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说服中食公司、深圳中浩两家国企介入之前,红牛饮料发明人泰籍商超华人许书标就“红牛”在中国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无一事成,打算退出中国。


华彬集团及严彬参与合作后,尤其是将中食公司、深圳中浩两家国企引入,“红牛”在中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注册商标。1995年9月22日卫生部作出对中食公司《关于“维生素功能饮料” 等生产的批复》;1995年7月11日,第 723201号红牛商标(32 类)注册生效。1996年10月,红牛斗牛商标注册成功。


1995年11月10日,严彬代表合资公司和其他三方签署了“50 年协议书”,除了股份比例外,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合作期限是50 年;合资公司有“红牛”在中国境内独家销售权;(许书标先生)泰国天丝“15年内按销售额3%的提成费”和“收取香料费”。中国红牛表示,依《意向书》、中食公司履行相关证据及三家国企的确认函相互印证,50 年协议客观存在,对能够互相印证的内容,真实性可获认责商可。


1995 年 11 月 10 日,中食、中浩、泰国红牛、泰国天丝签订《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95 年合资合同”)。查询其中:第 19 条规定“合资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第查询 37 条规定,若提前终止合资合同,深圳中浩有权继续使用该产品工艺、配方、红牛商标等。1997 年 9 月 17 日,深圳中浩和泰国华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因拥有上述股权而产生的作为股权所有人全部权利及义务。


2012年3月许书标去世,新的掌门人以红牛商标注册人身份火商标速注册了红牛在32类所有的商标及红牛罐体的立体商标。



2014年上半年,在合作期间,泰国天丝开始出现香料断供事件。同年,在华彬集团贷款收购英国相关产业、银行马上要放款之际,泰国天丝派人送去匿名信,以红牛公司商标侵权等事由阻止贷款的顺利进行,随后,泰国天丝向湖北、广东、江苏等地红牛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且承诺以恢复供应香精香料等为条件,要求红牛公司及相关方将所注册的防御性注册商标全部无偿转让给泰国天丝。


2014年12月9日,双方及关联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中国红牛2014 年 12 月 18 日遵守承诺将防御性注册商标转至泰国天丝名下,并将审计的红牛公司等合并财务报表给到泰国天丝。泰国天丝则同意提供一份书面确认函,说明各方已善意开始商业谈判,同意并承诺其将不会授予 Red Bull AG 或其他第三方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从事与红牛产品有关的商业活商标注册动的排他性权利。


2015 年 9 月 6 日,中国红牛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为了更好地促进红牛中国业务的发展,华彬和许氏家族合作原则上由合资改为合作,双方力争在 3 个月内达成新的商业合作安排。关于分红,华彬表示,由于华彬方面和许氏家族未对泰国红牛的持股比例是 49:51 还是 50:50 达成共识,中国红牛公司利润将按确认后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汇算并执行相关分配。


2016 年8 月31 日,泰国天丝分别将江苏红牛、湖北红牛、广东红牛告上法庭,起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9年4月开始,泰国天丝授权广州曜能量公司商超和深圳普盛公司销售安奈吉和红牛风味饮料。


(图片来源“市监长缨”)


2021年1月开始,泰国天丝授权的代理商在江西、安徽、辽宁、吉林等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传播《关于停止销售侵犯红牛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告知函》,称中国红牛生产销售红牛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据中国红牛介绍,中国红牛在江西、安徽、广西、辽宁、吉林、四川、山东、广东、河南等地的34家营业单位遭到恶意投诉,特别是辽宁阜新、江西上饶、广商标注册东惠州等地的恶意投诉已经造成当地商家正常经营,市场利益重大受损。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使用权存在争议是否可以中止案件查处的批复》制止天丝代理团队恶意举报造成的市场乱象,明确“若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商标许可合同纠纷等商标使用权争议,且该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商标侵权案件定性的,则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中止的规定。”因红牛商标使用权等相关争议仍在司法过程之中,可适用该批复中止查处。


从现代商业契约精神看红牛商标之争


红牛商标之争只是表面现象。中国红牛官方声明称,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只有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占生产销售);公司法律关系约定了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和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合资公司自行设计了红牛产品商标,并未使用泰国天丝已注册商标;商标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记载的信息,并非商标的真实权属状态。真实权属状态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相关诉讼及仲裁正在审理中。


因此中国红牛纠纷本质上是契约关系,而不仅仅是商标归和属或者商标使用关系。契约说穿了就是合同和约定,它以责、权、利的形式集中了实现某一目的的各种要素之和。契约的存在,使成规模的人才、物资资源合作提供了可能。契约要产生实际的效用,对契约的尊重就必不可少。


契约精神不但蕴含了现代责商商业法则和风险管理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公平和合理、承诺和执行等因素在内的底线伦理。一个契约的达成之日,就是忠实地践行诺言之始;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收获利益的另一面,就是要承担风险。这就是对契约精神最为通俗直白的解释,也是普遍的共注册识。



商标使用人和贡献者的权益应当受到尊重。但是,本着对契约的尊重,契约精神的体现并非仅仅在守约和依约方面,而且要在缔约之后随着形势变化与时俱进完善契约。在这点上,华彬集团或说中国红牛公司经验不足,例如在50年协议、95年合同以及98年合同中,都没有对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或使用权以及后续所谓分成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更没有在市场逐渐茁壮的20多年时间中,对此类未来巨大法律隐患进行规制和根除。基于对创一代的信任毋庸置疑,但真正被“摆一道”后,很难维权,实属该被同类情形的企业所汲取的教训。


契约精神它远比我们习惯的所谓“通情达理”更可靠,它以法制、道德为基础,对于公平和正义既有形式和程序上的保证,又有实质上的要求。商业行为中,所有的付出应以约定为前提,所有的收获应以约定为保障。


红牛系列纠纷中,在商标归属和使用、“50年协议”的相关法律纠纷尚未厘清的情况下,终局或仍有变数。但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公司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对商标问题存在的隐患的忽视,却是每个人都当作为提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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