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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减持股权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扣缴义务人)

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通过搜索上市公司公告,发现一条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非居民税收线索。经挖掘沟通、政策辅导、提供服务等系列措施,该局顺利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362.2万元,刷新了该市单笔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金额的最高纪录。



及时锁定线索,确认税源


2016年2月,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捕捉涉外税务信息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分次减持上市公司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这一信息。凭着高度职业敏感性,税务人员意识到这条信息可能涉及非居民税收,金额较大,于是及时向上级作了汇报。 国税机关迅速组织国际税收专业团队,积极联系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具体情况,查看该公司对外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资料,对照相关税收政策,确定其存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


加强税企沟通,解决分歧


该事件涉及非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非居民企业代理人对应在境内承担纳税义务无异议,但同时提出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要求其就此笔业务申报纳税。 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多次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认为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不确定性,但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自动取代支付人取得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在路桥区国税局缴纳。路桥区国税局就此事请示上级机关,得到认可。 该局与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多次深入沟通、细致讲解,最终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认可路桥区国税局的意见,将相关政策、意见建议传达至证券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异议,至此各方达成共识。



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入库


为准确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成本扣除和如何缴纳税款等问题,路桥区国税局多次与外方企业委托人沟通,帮助其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最终,外方企业高度认可税务机关的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益为33621.8万元。2016年3月初,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在该局税务人员陪同下填表、缴税和开票,顺利缴纳该事项税款3362.2万元。


点评:


在本案例中税企双方分歧最大的是扣缴义务人身份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在征管实务中,存在着支付人难以履行扣缴责任的情况。本案非居民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多笔交易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自动成交,股票购买方散布在全国各地,无法履行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应由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人义务,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该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在路桥区国税局缴纳。最终,外方企业委托代理人顺利缴纳该事项税款3362.2万元。


实务中,非居民公司股票转让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无法确定受让方,因此无扣缴义务人,只能由非居民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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