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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抵减(外地预缴增值税可以抵本地增值税)

一、异地出租不动产在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存在预缴事项,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预征率有哪些规定?


1、预征率为5%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2、预征率为3%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9%)×3%


3、预征率为1.5%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三、异地出租不动产应该在何时履行预缴增值税的义务?


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需要在异地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四、异地出租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异地出租不动产未履行预缴增值税有哪些风险?


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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