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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异地经营需预缴增值税吗(建筑施工企业外地施工怎么预缴增值税)

一般企业会忽视小税种的核算,可是我们在日常忽视小税种是不是对的呐?答案是错的,你难道不担心小税种会影响你企业罚款吗?担心?那看看这些热门话题有那些?


一.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类热点问题

1.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也实行季申报吗?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缴纳增值税的地点确定纳税地点。


二. 印花税类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债务互抵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合同,应根据债务互抵合同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有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如有,则应按规定征税印花税。没有,则不征。


二、税目税率


1.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三、应纳税额计算


1.我公司有一套写字楼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分别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需要合并到租赁费中一起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物业管理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该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


三、进出口税收类热点问题

1.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明年打算兼营软件服务出口,退税办法需要变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贵公司出口的软件服务若为外购则仍实行免退税办法,若为公司自主研发则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能否适用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适用退(免)税政策。


3.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5.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征税率为零即纳税人为免税购进的货物,该类货物出口免税;第二种征税率不为零,该类货物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需要视同内销的货物。


6.生产企业出口样品,能否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


答:生产企业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从供货商取得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能否享受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8.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不能确定出口或者内销,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9.企业提供离岸外包服务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10.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产税类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


1.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请问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3.企业从法院拍卖购得的房屋,其为卖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从法院拍卖购得的房屋,应当先确定拍卖价格(即企业购进价格),再计算应计征的营业税等税和附加。企业的购进价格(法院拍卖价)就是房屋原价,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否由买方负担税收及附加,其房屋都不应调整。


4.营改增后,房产出租的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5.我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6.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答: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三、应纳税额计算


1.自有商业房产一半自用一半出租,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屋免收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征收管理


1.融资租入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产,应于何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五、税收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是否还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的规定,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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