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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服务行业税率(一般纳税人服务行业税率)


一、概念


业务招待费的概念


什么是业务招待费?它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餐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企业招待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定义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特别提示: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下列支出不得列为招待费。


(1)会议费;


(2)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误餐费是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的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案例分享


某公司,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期间公司报销了相关审计师的餐费、交通费等,请问该业务属于什么类型的费用?


答:报销审计师们的餐费和交通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列支标准


开办(筹建)期间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生产经营期间扣除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题一 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企业筹办费,到底按照什么规定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解读第六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的60%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列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案例分享


  1. A企业2015年成立,当年公司销售额5000万元,招待费合计5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答:


5000*5 ‰=25W


50*60%=30W


30W>25W,所以当年可以税前扣除25万元。


2. 假设B企业自2017年年底开业,筹办期间发生费用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1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万元。2019年1月1日,B企业正式开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万元。


B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筹办费。计算B企业2019年合计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单位均为“万元”)


2019年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5


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


销售费用-筹办费 20


贷:银行存款 35


纳税处理:


2017年准予扣除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6万元(10*60%)


2019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为2.5万元(根据费用与销售收入孰抵原则确认)


5*60%=3W > 500*05%=2.5W


2019年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合计为8.5万元。


2017年准予扣除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10万元。


2019年准予扣除生产经营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是75万元(500*15%),所以2019年的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的1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2019年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20万元。


3. 2017年筹建的C企业在当年设立发生筹办费用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万元。C企业2018年1月开始经营,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7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2017年C企业会计处理结果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 10


贷:现金 10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当年由于不计算为亏损年度,所以当年不做纳税调整。


018年1月C企业开始经营,筹办费在2018年1月一次性扣除。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


2018年损益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9(2 7)万元,则2018年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个部分,准予列支筹办期60%业务招待费为:1.2(2*60%)万元。当年准予列支限额标准为:5万元(100*0.5%)>4.2万元(7*60%),应为4.2万元。即准予合计列支5.4万元(1.2 4.2)应纳税调增3.6万元(9-5.4)。


2018年损益中共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3 20)万元。


2018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同样包括两个部分,准予列支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万元,和按照限额标准扣除的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15(100*15%)万元。当年纳税调增5(20-15)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即2018年准予列支18(3 15)万元。应纳税调增5(23-18)万元。


三、涉税风险


一、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了。


公司个人购买运动器材用于健身,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处理,实际上此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本来可以全额扣除。


公司召开年度会议费中包含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将企业内部聚餐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并不是所有的餐费发票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三、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使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会计核算做为销售收入,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该收入如前期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已作为计提基数,为了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前期已属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部分)。


四、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足够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案例分享


  1. A公司将一台笔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个人,但A公司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而是将其作为公司自用处理,按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了。像这种情况只有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A公司外购HUAWEI牌手机二部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未注明A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上只填写了A公司的简称,未填写全称。或只取得收款收据,也就是所谓的白条。


3. A公司将1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筹划方法


1、餐费


“餐费”简直就是会计核算里的“大渣男”。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


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2、用足扣除限额


我们可以设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X;


企业当期销售收入为Y;


则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X*60%;


Y*5 ‰;


得出X*60%<= Y*5 ‰;


最终,计算出在当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收入的8.3 ‰这个临界点


时,企业就可以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了。


3、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4、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属权属的用途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企业应足额、正确地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那些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5、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分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理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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