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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文化产业政府补贴政策(四川省乐山市政府)


2月14日,四川省乐山市出台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文旅企业经营困难十条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四、减免相关经营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文旅企业,全免2020年2-4月租金,减半收取5、6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经营困难的文旅企业,2020年2-4月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90%结算,2020年2-4月电费由市、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补贴。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对文旅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六、落实培训经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网络课程等在线培训形式开展导游员、讲解员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七、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对符合《乐山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奖补条件的旅游企业,于2020年3月底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等八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奖补程序,经审核后完成奖补政策兑现。


八、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向全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接受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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