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理念建设
201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坚持税收法定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约束国家税权的随意性,保护人民的权利。
税总发〔2015〕32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原则,落实税收法定”,这也要求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坚持和发挥税收法定的指引作用。
税收公平理念原则
公平正义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税收公平理念。一方面,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在形式上保障税收公平;另一方面,国家征税需要坚持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权衡纳税人的实际税收承担能力,维护税收实质公平。
《税收征管法》第一条规定,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这要求征管活动在保障征纳双方利益的同时应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立足同案同罚,围绕处罚公平,统一适用裁量基准及税务处罚的执法口径,避免税务处罚有失公平。
2018年,我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形成税收让利纳税人的局面,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税收救济理念路径
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与无偿性等特质均会引发法律争议,故而需要赋予纳税人救济的权利与路径。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纳税人需要用救济权制约国家税权的随意性,通过法律救济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形成良性的税收法治状态。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方式,国家的税权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之法律保护很可能会存在冲突。这就需要纳税人以法定救济权对税权加以约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收法治建设中,按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运行,法律赋予纳税人救济权,制约税权,形成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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