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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新企业返税(高新企业减免哪些税)


张广朋律师团队针对没有上市的股份交易纠纷和返税纠纷先整理如下:


一、对因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答:目前因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案件情况也比较 复杂。对此类纠纷是否予以受理,本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不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12 月 4 日下发的法[1998]145 号《关于中止审理、中止 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自该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 法院对以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 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 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中止 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 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办理。现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此作出后续通知。 对于此类纠纷法院能否予以受理的问题,上海高院立案庭明确不予受理,并曾以批复 方式通知有关法院。 我们认为,目前非上市公司的审批、设立以及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形,导 致非上市公司本身经营存在巨大风险和困难。而投资者不顾非上市公司的风险,采用不合法的方式,盲目参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也是加剧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风险的重要 原因。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转让规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转让规 则,在国家未设立针对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的合法交易场所、未颁布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 规则、未制定非上市公司股份权利相关登记制度等情况下,法院难以真正依法、公平、合 理、彻底地解决此类纠纷。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下,本市各 级法院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精神以及上海高院立案庭的相关批复,对此类纠纷 案件暂不受理。 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此类纠纷,应当说服当事人撤诉。当事人同意撤诉的,已预 交的案件受理费可作退还处理。当事人坚决不同意撤诉的,受理法院可裁定驳回当事人起 诉。


二、因涉及私营经济城约定返税或变相约定返税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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