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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的账务分录(先付款后开票会计分录怎么写?)

绿洲财务 郅伟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其背后原因很简单、现实:在交易中付款方一般占主动地位,更有话语权,“开发票来结款”,约定俗成,天经地义。但也有例外,换一个场景,你去买水电、你去缴话费,可能就行不通。


开发票后,正常的会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收到货款后,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这种处理属于会计们的日常处理办法。那么当应收账款收不回来该怎么办呢?收不回来就受损失了,货白给了,活白干了,缴纳的税金也别想要回来了。


如果因买方迟迟不予付款,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法庭上,买方称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卖方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而卖方又不能向法院提交双方在结算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方确实未曾付清款项。这种情况,法院大概率会依法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而,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而言之,双方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面文字进行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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