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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区别)

张智富「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并于2003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金融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全面修改完善。


修改思路


目前,修改《商业银行法》应在现有立法框架内进行,秉承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开展,坚持整体性原则,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重大立法修法工作保持有序衔接,不断总结提炼、吸收成熟的监管规则,完善货币市场法律规范,以高质量银行业立法保障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扩大《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丰富商业银行组织体系。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并为未来出现的新型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第二,明确分类监管理念,促进银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当前,我国银行机构众多,银行体系不断完善。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分类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向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第三,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有效维护金融安全。一是要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针对商业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问题,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从立法层面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强化股东行为约束。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二是要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在立法中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对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作出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机制。三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针对当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未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破产特殊性的实际,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借鉴国际商业银行危机处置经验,突出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商业银行风险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


第四,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立足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实践,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五,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客户权益保护实践,总结提炼有关客户权益保护的原则和规范,并从商业银行产品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方面着手,不断完善客户权益保护规范。


第六,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一是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吸收借鉴监管规则,扩充违规处罚情形,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提高罚款上限,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肃市场纪律。二是完善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强化个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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