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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公司先开票后付款(建筑业收到预付款需要开具发票吗)

实务中强势甲方往往会在付款条款中约定“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应当向甲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该等约定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可以未收到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笔者从合同基本原理、司法判例为依据尝试进行分析,力争通过分析指导实务。


一、买卖双方关于开票时间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但在卖方已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主要理由在于:


(一)开具发票并非合同主给付义务,不能与支付合同价款形成对待给付,而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开票发票应属于附随义务。在卖方已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的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应当开具票据,买方应当接受票据。开票属于卖方的合同附随义务,与买方支付价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关系,不能构成买方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


(二)相关法律法规亦未规定卖方应当先行开具发票;


(三)先开票后付款不符合交易习惯。


二、在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下,该约定属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当事人对此作出约定的,应为当事人对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的约定,应为有效。


三、实务建议: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考虑:


(一)双方交易习惯;


(二)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对于该约定,笔者认为,开具发票固然不是主给付义务,但当事人将其作为价款支付条件之一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


(三)在卖方已依约交付货物并履行除开票以外的其他义务后,买方不得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除非未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实务建议:合同中应将开具何种发票、开票时间及开票后的付款时间明确约定为付款条件,但在卖方已依约交付货物并履行除开票以外的其他义务后,买方不能也不应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价款,除非买方由特殊情况(需要举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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