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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管(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和居民个人所得税)

新冠疫情影响暴露中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的瑕疵


原因在哪里呢?其实,我们早就指出了我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的规则中可能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我们的征管制度的设计不能因为便捷性考虑而违背个人所得税的大法。但是,这个问题在平时可能暴露得不明显,这次新冠疫情影响把这个问题就彻底暴露出来了。



很明显,我们对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标准既不是根据工资的发放地、也不是根据受雇企业所在地,而是根据实际工作地来划分的。不管非居民个人受雇于哪国公司,只要是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同样,非居民个人虽然受雇于中国境内公司,工资也是中国境内公司直接发放的,但是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这些非居民个人完全在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他取得的这些所得肯定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即使不考虑税收协定,对于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境内企业支付(负担)的,也只有在这些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停留累计达到183天后,中国税务机关才有征税权。


但是,我们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设计具体的征管机制来落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时,在考虑征管便捷性的情况下做了有些变通。



但是,新冠疫情的影响就把这个问题彻底地给暴露出来了。假设一个非居民个人仅受雇于中国境内公司,在2020年的1-9月都在中国境外为境内企业工作,10月份后才来华,他肯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这种情况下,中国境内企业为其发放了1-9月份工资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给予退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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