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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负担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企业承担工资个人所得税)


以案说法


纪如正因为家中修建围墙及平顶,找到谢扣山,口头约定由纪如正提供材料,谢扣山带工人过来,大工每天100元,小工每天50至60元,谢扣山负责安排日常工作等事项。个人所得税谢扣山找来张永伯等人为纪如正修建围墙及平顶。因张永伯从报酬事瓦工工作,按大工每天100元计算工资。2012年4月21日上午9时左右,张永伯在为纪如正建围墙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并致其受伤,张永伯因本次外伤致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其间谢扣山先后支付张永伯88450元,纪如正支付张永伯7200元。为赔偿事宜当事人经协商未果。


2013年8月5日张永伯向法院提起诉雇主讼,要求谢扣山、纪如正赔偿各项损失414045元。


谢扣山辩负担称,张永伯与其不存在雇佣承担关系。


纪如正辩称,谢扣山与张永伯的雇佣关系也与其无关。其在本案中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个人所得税担侵权责任。


据法院查明,谢工资扣山并无农村房屋承建的相应资质。纪如正所建围墙、平顶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法院判决:一、谢扣山赔付张永伯59081.88元;二、纪如正赔付张永伯103448.91元。


裁判理由:张永伯作为谢扣山的雇员在为纪如正修建围墙时自身遭受伤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谢扣山作为雇主在施工过企业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工资护措施,管理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纪如正在承建人谢扣山无相应建房资质的情况下选任其建造围墙及平顶,且所建围墙及平顶也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纪如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张永伯作为长期从事瓦工工作的人员,工作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基于此,纪如正承担30%、谢扣山承担40%、张永伯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雇主师说法:张永伯在谢扣山安排和管理企业下从事瓦工工作,谢扣山每天付其100元,故张永伯与谢扣山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报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劳务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谢扣山承担作为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纪如正与谢扣山系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纪如正作为定作人,所建围墙及平顶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且其未对承建人的建造资质进行审查,在承建人谢扣山无相应建房资质的情况下,纪如正应因其选任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纪如正作为定作人,谢扣山作为承揽人和雇主,张永伯作为雇员都应分别承担与其相对应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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