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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审核(视同销售需要确认收入吗)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增加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对此,本文将详述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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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用的审核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是:在业务招待费用的核算中,要按照管理费用所规定的二级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相应规定归集,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用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的情况有:⑴单位单独购买的招待用烟、酒、食品、礼品等,因取得了开具的商品零售发票,入帐时,就直接进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而未归集到业务招待费用中;⑵单位食堂招待客户等业务招待开支直接混入职工福利费;⑶将业务招待费挤占会议费、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业务宣传费等等情形,在辅导中应督促企业自查补报和正确调帐。


同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用的明细帐,应重点审核:⑴每笔业务招待费用的列支是否提供了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票据是否合法;⑵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实际发生;⑶按收入限额计算是否准确: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按照税法规定,其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内容为附表一中的:①主营业务收入,②其他业务收入,③视同销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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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是指发生额的6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还是指发生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税法是指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但两个条件都要考虑。


  举例说明对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基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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