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江都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亚太鹏盛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

个人简介

缪亚林律师,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总所)指派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毕业于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专业,泰州晚报的律师团成员。曾任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3年执业以来,处理民、刑、商事及涉外案件千余起,目前主要业务涉及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建设工程类纠纷,担任上海、沈阳、泰州、扬州等十余家企业及公司法律顾问。



—疫情时期合同责任免除及合同解除

一、关于企业业务法律合规风险提示的撰写背景


2020年1月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即"2019-nCoV",2020年1月12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确认"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而上一次对传染病采取"乙类甲管"措施的还要追溯到2003年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由于存在人传人的传染性,结合病毒潜伏期,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宣布,中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3日;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延迟企业复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疫情期间复工延期,企业生产和经营暂停,收入和现金流中断,但仍然要支付房租、工资、贷款等刚性支出。


据中欧众创平台对995家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调查显示,67.1%的企业账上现金余额可以维持2个月,85.01%的企业账上现金余额最多维持3个月,只有9.96%的企业账上现金余额能维持6个月以上。


同时,经营中断可能导致企业订单合同违约,资金周转困难,特别是对于部分体量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如果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证明,企业不仅要承担合同损失,声誉也会受到影响。


受疫情影响,29.58%的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超过50%,58.05%的企业下降20%以上。如果疫情持续半年以上,90%的企业将难以为继,很可能歇业或者破产。当然,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支持后,相信大部分企业会挺过难关。







为此,本文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最高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民商事审判规则、审判纪要,从合同领域提示经营与风险管理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并作出相应法律合规处置的建议。后续团队将有劳动、税务、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等方面的专业律师进行及时更新。


二、疫情构成法律"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的文义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1、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3、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不可抗力


其一,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突发性的严重传染性疾病,其发生具有突发性,一般公民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目前医学界尚未确定彻底防疫及治疗的方法,且政府已经进行了相应认定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等强有力的行政管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其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相似之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颁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第三条第三款:"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之规定条款)妥善处理。"


其三,从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对涉及"非典"的相关案件的决结果看,可以明确,对于合同履行遭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有较多法院将疫情评判为不可抗力或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其四,相关政府及部门已经作出认定及出具相关证明;2020年2月2日上午,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三、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对于企业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在法律应用实务中有较多的争议,但是更存在大量的法律适用空间,结合法律规定与以往的司法案例,个人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对企业的影响如下:


(一)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可抗力免责并非意味着免除全部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于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即使当事人未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合同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三)即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则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企业就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四、不能过于"乐观"理解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影响


1、在疫情期间,只有在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一方才有权主张全部免责。否则不能免除责任或者仅能部分免责。


全部免责情形案例:若疫情期间,武汉口罩生产企业与武汉外企业达成关于销售口罩的合同,但因为疫情影响,该武汉口罩企业被国家及武汉政府发文明确为疫情物资保障单位,要求其所生产的口罩均需为武汉及湖北当地使用,则根据以上规定,该武汉企业免除全部违约责任。


部分免责情形案例:若疫情前,某武汉非疫情报账单位与外省单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武汉企业生产并交货,交货地在武汉地区以外,春节期间交货,但因为疫情的影响,武汉正处于封锁状态,根据相关规定,人员、物资均不能离开武汉,故而导致违约,则该武汉生产企业可免除部分违约责任。


不能免责情形案例:同样,若疫情前,某武汉非疫情报账单位与外省单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武汉企业生产并交货,交货地在武汉地区以外,但是交货期为1月15日,但因为自身原因,武汉生产企业未能在1月15日前履行交货义务,且未获得相对方延期的许可,1月30日方能履行交货义务,但因为疫情的影响,武汉正处于封锁状态,根据相关规定,人员、物资均不能离开武汉,故而导致违约,则该武汉生产企业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在疫情期间,亦并非所有的合同均可因不可抗力主张解除,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及合同履行目的、可履行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特定时期不能履行。只有在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一方才有权主张解除全部合同。否则仅能主张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变更或者部分解除合同。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某地大地震前,某自然人与当地开发商就当地某小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但交房日期前发生了特大地震,导致拟交付的房屋损毁,因地震属于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可以主张解除全部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请各位不联系不猜想,仅仅是案例)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若某地大地震前,某地区外企业与当地开发商就当地某小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及竣工日期,但施工期间发生了特大地震,导致已经施工完的房屋损毁,因地震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可以主张解除部分合同。(请各位不联系不猜想,仅仅是案例)


合同特定时期不能履行:同样,若疫情前,某武汉非疫情报账单位与外省单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武汉企业生产并交货,交货地在武汉地区以外,但是交货期为2月5日,但因为疫情的影响,武汉正处于封锁状态,根据相关规定,人员、物资均不能离开武汉,因而导致违约,则该武汉生产企业构成特定时期不能履行。


五、企业应对疫情原因而导致合同交易的风险的建议


(一)生产、销售、服务类企业


1、企业作为卖方(出售方、提供服务方)


(1)梳理合同:应当立即对照具体采购(销售)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销售)经营安排,排查产品(服务、货物)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根据梳理结果分类发送通知:排查出来的合同按照以上分类进行整理,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产品(服务、货物)的,应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3)确实不能履行的,解除合同: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产品(服务、货物)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2、企业作为买方(买受方、接受服务方)


(1) 核查需求及资金:应当立即排查账上现金及企业生产、销售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自身资金量出发,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2)立即寄送相关解除函件: 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3) 根据情况寄送变更函件: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二)租赁类相关企业


1、企业作为承租方


(1)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从而解除合同


应当根据疫情的情况及自身经营实际、政府在疫情期间对企业停工及复工的相关政策等出发。诸如餐饮业、除生活必须的零售业等服务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相关企业因政府管制等非属商业风险的原因导致无法经营的,可能可以认定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承租方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于酒店、宾馆等行业,除了酒店大厅及酒店餐厅等公共区域外,酒店房间等均具有一定的隔离性,受疫情影响较小,除特殊情况下实务中一般不认定为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企业作为承租方难以据此主张单方面解除合同。


(2)主张疫情属于情势变更从而解除合同


如本次疫情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亦足以构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承租方可通过证明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法院认定解除该租赁合同。


(3)主张减免租金;


因经营所需租赁的相关经营性用房、写字楼、及厂房,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承租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向出租方提出对租金酌情予以减免的书面申请,如出租方同意,双方可就租金的减免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可依据上述规定,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对租金条款予以变更。


特别提示在得到最终生效判决或裁决前,承租方应依据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租金的支付义务。


(三)商超联营类企业


联营的商业模式:即指卖场方将一定面积的区域单独划分出来给一家或者多家联营商操作,卖场方根据联营商的销售扣点,同时对联营商的商品品牌、质量、零售价进行监控。疫情时期,如承租方在未取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营业的,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在疫情期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对承租一方明显不公平,或承租一方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的,不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1、企业作为出租方


(1)仍可要求承租方全额按期支付租金;


虽然各地基层政府及各行业发布了租金减免的倡导性文件,但该等文件不具强制性,疫情期间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是否予以变更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在无法达成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承租方仍应按照双方业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其租金支付义务。出租方在疫情期间不同意承租方减免租金请求的,不构成违法或违约。虽然租金是否减免由租赁双方自行商议决定,但鉴于疫情影响,建议出租方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以维护租赁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携手共渡难关。


(2)如应政府要求出租方停业的,不构成租赁合同的违约;


但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考虑到疫情的高度传染性,政府常常会颁布相应的行政法规。在此情况下,出租方依据政府指令或建议要求承租方停止营业的,不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反。但建议政府尽量以承租人的名义出具停业文件,如却不能以承租人必须以出租人名义出具的,核对文件相对方的名称,保留文件原件。


(3)对承租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对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承租方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方面主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积极应诉,并就疫情不足以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并非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不足以导致对承租一方严重不公平等情形予以充分举证及论述,证明当前疫情不足以构成承租方所主张的情形和影响,承租方仍应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四)建筑工程类相关企业


由于建筑领域的特殊性,除关于施工地点、施工周期、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合意条款外,大多采用行业指导的合同文本,尤其是相关PPP项目、政府招标项目及大型国企施工项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百度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住建部公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指导文件等均已明确将"瘟疫"列为不可抗力的一种,相关工程类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的条款的,可依据政府相关认定适用主张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


1、因政府文件要求延期复工及停工的,施工企业可免除因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但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考虑到疫情的高度传染性,政府常常会颁布相应的行政文件要求工程施工企业延期复工甚至停工。在此情况下,施工企业因此停止施工的,不构成对施工合同的违反。建筑企业因此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施工企业可向发包人(业主、甲方、工程总承包方)主张工程延期;


同样,因为延期复工及停工造成施工企业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有权要求发包人(业主、甲方、工程总承包方)延长工期。







3、施工企业可向发包人(业主、甲方、工程总承包方)主张费用损失;


因为疫情的影响,相应设备、人工、材料等成本上涨是必然,但是设备、人工、材料不属于紧急期间必需品。原则上施工企业应承担相应损失。但关于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按照发包人(业主、甲方、工程总承包方)要求发生相关费用等可主张索赔,就间接损失损失(利润等)一般不支持,合同有约定除外。


4、主张解除合同;


如因疫情影响,政府出具文件明确要求停工而直接导致全面停工的,可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本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特殊情形下,如疫情影响时间持续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六、企业金融贷款义务的履行


2020年02月0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企业及个人因疫情影响金融贷款的进行规定,相信各地方及银行会陆续出台相应细则,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以主动向银行申请合理延期。如不能取得银行未对贷款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仍建议企业继续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避免违约责任的产生。


七、特别提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不管何类企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按照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均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应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避免自身违约责任的产生,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以尽最大的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备注:


1、收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自身对本次疫情发出的各类通知或公告。


2、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对方寄送发出书面函件,并及时保留快递详情单。


3、如果因疫情期间快递影响,无法发送书面通知,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注意保存邮件内容,保留手机原始载体,以作为将来诉讼时使用。


4、收集各类证据:如政府停业通知、延期复工通知、如自身因疫情感染或隔离的,收集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的证据。还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固定该证据,有条件情况下注意当地新闻报道,收集新闻报道中涉及自身的相关信息,新闻的公信力比自身证据的证明力高得多。


八、案例(来自百度文库)


1、因罢工构成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54号 钦州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宝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宝盛公司解除讼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鑫鑫公司与宝盛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的《锰销售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有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对不可抗力发生时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为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4天内提交有关机构的证明;如不可抗力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2009年5月至8月,南非持续发生罢工事件,涉及建筑、交通运输、矿产、政府部门等各行业,当事人于罢工事件期间签订合同,对于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罢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但对于之后持续发生的罢工是无法预见的、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故持续发生的罢工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持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宝盛公司与外方公司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宝盛公司依约于2009年8月17日告知鑫鑫公司,并与鑫鑫公司协商对讼争合同进行变更等事宜,鑫鑫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回复不同意变更后,宝盛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发出终止合同协议。宝盛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既符合双方关于不可抗力发生,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约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讼争合同于2009年8月21日合同终止通知到达鑫鑫公司时解除正确。


2、特殊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可依据公平原则免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92号马东繁与新疆悟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马东繁、悟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悟新公司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发生在悟新公司施工期间的"7.5"事件及后来的"针刺事件",给乌鲁木齐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因交通管制使建筑材料无法按时运进工地,从而造成工期延误,逾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悟新公司可以免除责任。故马东繁要求悟新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马东繁与悟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乌鲁木齐市发生突发事件,对当地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有一定的影响,而且政府也在一定期限内对交通实施了管制,使悟新公司原材料运输和生产不能按期进行,对悟新公司商品房的正常开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发生突发事件是悟新公司所不能预见的,也不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如果按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追究悟新公司的违约责任,对于悟新公司而言显属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悟新公司房地产开发工程因不能归责于悟新公司的原因不能如期交工,悟新公司并未从中得利,因此完全由悟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与法理不合。同时,悟新公司迟延交房时间较短,并未对购房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迟延交房的时间也在突发事件影响工期的合理范围内,原审法院判决悟新公司不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是适当的。上诉人要求悟新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审法院认为突发事件属不可抗力,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3、自身违约不能因不可抗力免责;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138号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与王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后合同后,上诉人鹏盛公司至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属实,鹏盛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鹏盛公司上诉所称汶川地震虽属不可抗力,但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于2008年5月12日,而双方所签合同时间是2008年5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时,地震灾害已经发生,且上诉人也未提汶川地震影响其施工的证据;鹏盛公司上诉主张的其他免责事由,一方面未供任何证据,另一方面也不属于不可抗力,故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4、一般事件系经营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应承担;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61号天津翔隆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单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就其法律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天津市政府于2008年4月8日下发《天津市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发(2008)43号文件,而双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4月28日,上诉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该小区紧邻天津奥运场馆的事实以及北京奥运会召开的时间明知,上诉人未对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停工要求提前作出相应的安排,且在确定交房时间时,也未对上述影响交房时间的因素给予充分的考虑。二审期间,上诉人虽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办理入住手续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故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应当对其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上诉人考虑奥运会召开的因素,同意放弃全部逾期交房利息和逾期交房违约金的20%,原审法院照准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以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为抗辩事由,不同意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合同相对性之外的突发事件不构成合同相对方不可抗力因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8080号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与黄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审理期间,苏中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复工报告、停工报告、建设施工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乌海阳光景园小区9.29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上述证据均用以证明因工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开发商没有给苏中建设公司付款,导致苏中建设公司无法向黄亚忠付款,这是一个不可抗力。黄亚忠对苏中建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是苏中建设公司与黄亚忠,工地发生事故并不构成苏中建设公司不付货款的合法理由,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6、合同相对性之外的突发事件不构成合同相对方不可抗力因素;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一终字第122号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拆迁问题。拆迁问题是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对于房产的买受方某单位则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拆迁与否也不构成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可抗力是发生了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拆迁问题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通常要面对的问题,是可以预见的;能否拆迁成功,通常决定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补偿的结果,是可以控制的。倘若拆迁问题可以作为不可抗力的因素,那么购房人权利都将可能受到影响。故房地产公司以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发生了无法拆迁不可抗力的事由来抗辩不构成违约,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7、已经预知的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事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54号孙某与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间签订居间协议、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双方均应恪守。双方间买卖协议约定,2010年8月27日前买方付清房款并过户,孙某必须在2010年8月27日前向贷款银行贷出100万元整,若贷款不足,则不足部分于过户当日以现金补足。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协商并约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第一笔款200万元(不含定金)于2010年9月27日付清;剩余款项将于2010年10月27日前付清。以上约定,证实在房价调控的大背景下,已经对买方贷款付款的金额及贷款金额不足时如何履行做了详细的约定,故孙某对不能获得房屋贷款时需用现金补足的后果是明知的。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通知》,该通知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故尽管孙某此时按该通知确已不符合银行发放房屋贷款的条件,但根据合同约定,其还是应以现金补足房款。对于孙某因贷款不成而无能力支付房款的,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系争房屋房款共计635万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用贷款支付的房款为100万元,贷款部分不足全部房款的六分之一,且合同明确约定若贷款不足,则以现金补足,故上诉人孙某主张《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通知》对本案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不予采信。


8、行政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可依据公平原则免除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680号周蓬与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蓬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经审查,按合同约定,被上诉人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30日前将已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明珠广场·金街8-906号房屋交付上诉人周蓬使用,但被上诉人直到2010年3月26日才将该房屋交付给上诉人周蓬,仅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间来看,被上诉人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系逾期交房,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系因为行政命令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且建设部以公告形式对建房提出新的防震要求,应为购买房屋者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原告再行通知,故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应予免责。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对建设中尚未建设的房屋提高抗震要求的公告是在2008年7月30日发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局给被上诉人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暂停施工通知书是在2008年8月25日,其时间均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2009年1月1日之前,被上诉人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应当知道公告内容和停工通知的事实,一审法院以此认定提高房屋抗震强度导致图纸更改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是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不可抗力的前提条件的,故一审法院据此对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以不可抗力免责属适用法律不当。通过审查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上诉人周蓬所负有的付款义务来看,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但上诉人周蓬于2010年3月26日付清房屋尾款后接收房屋并接收被上诉人的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上批注了原购房合同约定受5.12大地震影响,现将该合同顺延于2011年底,周蓬接收房屋并持有该收据的行为应当视为对被上诉人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谅解。虽然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2010年3月19日就认定了尚未发生的2010年3月26日的交房事实不当,据此认为上诉人周蓬要求交房实属无理也不当,但5.12地震后全国对房屋建设提高抗震强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施工,导致被上诉人改变设计图纸、变更临街及临广场面的外墙方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工期延长被上诉人不存在故意。考虑到房屋的抗震强度增高将会给上诉人周蓬增大安全保障,同时改变设计图纸、提高抗震强度还会增加被上诉人重庆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成本的实际,结合上诉人周蓬现已占有并使用该房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不支持周蓬要求给付违约金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9、无证据证明不构成不可抗力;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51号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粤景公司上诉称,其不能再继续履行协议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产品出口受阻,纸品市场也随之萎缩,加上海外市场需求下降,纸品的价格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纸品的销售和资金回笼,致使整个造纸行业都受到非常严重的冲击。粤景公司同样受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前期生产的纸品只能低价出售,工厂曾几度停产,生产经营处境异常困难。国际金融危机明显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对世界经济市场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粤景公司对不能再继续履约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国际金融危机这一因素,而将履约不当的责任全部归于粤景公司不合理。粤景公司不应承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再继续履约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粤景公司还主张其不能再继续履行协议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危机使得其前期生产的纸品只能低价出售,但本案的协议本身就是以纸浆进行抵债的合同,且粤景公司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本案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其合同责任。粤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0.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属于经营风险,已预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70号广州市番禺区瑞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永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已经取得案涉车位的权属证明书,是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依法可对案涉车位进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中并无规定,车位、车库只能出售给业主。上诉人上诉称由于国土房管部门规定案涉车位不得出售给非业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均属于法律风险,并非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上诉人上诉要求以此为由免责,没有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已经签订《认购合同》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11、可预知的特殊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836号杨智与奉节县泰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杨智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冰雪天气及道路维修实行交通管制等因素影响合同的履行,一审认可了客观事实却不认定该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根据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第一条中有"由于冰雪阻路"的表述及杨智提交的巫山县红椿乡人民政府2009年6月12日的《证明》中有"巫山至建始公路铜鼓到红椿段改建工程自2007年5月15日开工"的表述,说明在2008年1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时冰雪天气已出现,道路维修也已进行,双方也对此有充分考虑,故而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应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所涉合同签订时冰雪天气和道路改建的情况已客观存在,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一审认为其出示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因天气和道路原因影响合同的履行的证明目的并无不当。







12、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但自身约定义务的,不适用不可抗力排除条款;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民二房终字第799号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至于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新中城公司违约责任的问题。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孙秀艳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6月21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孙秀艳,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年9月28日与孙秀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九、不可抗力文书的办理


(一)国内不可抗力公证的办理:


由于疫情的影响,企业认为对于自身构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向当地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可抗力公证。


不可抗力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所填写的公证申请表,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当事人或相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真实性的活动。


1、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例如——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等。笔者将收集的资料作为附件予以提交。


(2)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一般有以下内容——1、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后果的证明文件。2、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或有关部门的勘验报告、调查报告。3、申请人提供的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联的证明材料。4、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需与公证处联系,根据现实情况及公证处的要求提供)。


2、其他提醒


此项公证为直接证明公证,一般较少使用。在现实中更多采用文本相符或签名印鉴真实公证,即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比如报道、权威单位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或收入证明上单位的印鉴、相关人员的签名真实。因此需要注意区分,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要求申请正确的公证事项或与公证处联系咨询。


3、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


4、公证办理的流程图如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公 证 处:


兹证明___同志,男或女,现年___岁, 在我单位任___职务,系我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特此声明。


我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码: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


二O二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公证处:


兹委托________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向你处申请办理我单位_________公证。上述代理人就此公证事项向你处所作的陈述、承认,所签署的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______ 性别: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




代理人:___ 性别: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公 证 申 请 表



受 理 通 知 单



公 证 收 费 表



公 证 处 送 达 回 执



(二)涉外不可抗力证明的办理: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货物及物流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合同迟延或无法履行。许多企业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违约责任产生的不良后果,通常会寻找相关机构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书。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以往案例来看,国外某些地区的政府等机构对此要求较为严格,对于普通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存在不予认可的情况。由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出具的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形式性证明书效果良好,外商看到由权威机构CCPIT认可的企业文件后也基本表示认可。


为了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降低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压力负担,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先后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6日发布了《""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关于免费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的通知》等通知宣布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1、依据通知,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书除去上文国内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证明材料之外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2、中国贸促会商事证明书申办流程如下:




国际商事证明书申办表



结语


本次疫情对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越是特殊时期,企业越要关注风险。特殊时期,既要在政府指导下配合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也要依法依归行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需要防范企业出现合规与诉讼风险,避免因小失大,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甚至是严重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企业家们展现风骨,加强协商,增进谅解,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以上是我们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本次疫情国务院、各地政府的规章、政策,为企业在商务合同方面的应对措施提出的一些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并非针对某具体问题的专业法律意见,且可能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与政府不断出台的新措施、新规定来予以更新。若广大客户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垂询。


十、作者及律师团队介绍


缪亚林律师


毕业于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专业,泰州晚报的律师团成员。曾任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及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总所)指派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执业以来,处理民、刑、商事及涉外案件千余起,目前主要业务涉及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建设工程类纠纷,担任上海、沈阳、泰州、扬州等十余家企业及公司法律顾问。


陈梓瑞,律师助理


就读于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专业,2019年7月在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见习,2019年10月加入泰和担任律师助理。


文健朗 实习律师


法学本科学历,在校期间曾获得"泰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志愿者"称号,并多次获得滚动奖学金。社会实践方面,2017年7月至8月在佛山市高明区司法行政机关见习;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陈杰团队实习律师。


团队其他成员


陈杰律师 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泰州市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秘书长,企业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涉外业务仲裁业务与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泰州仲裁委员会"十佳"仲裁员。陈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以来,主要从事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项目投资并购及重组、不良资产的处置、经济类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徐世怡律师 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陈杰团队一级合伙人。


周警律师 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陈杰团队一级合伙人。


法律、金融双本科学历。1998年就职于泰州市公安局。2005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就职于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2年7月于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家族财富传承,资产信托、婚姻家事类业务。


时文州经理 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陈杰团队市场部经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