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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代缴偶然所得税有证明吗(商场活动抽奖需要缴纳偶然所得税)


消费者累积消费积分兑换礼品, 商场或超市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消费者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的礼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满额后再对这部分消费者额外抽奖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对给予额外抽奖而获奖的会员个人,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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