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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 1996 12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4号文件)

问题1:给个人分利润企业支出没有发票怎么处理?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企业支出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发票,只有对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才需要发票,且不是全部都需要。


提问中的“给个人分利润”,可能存在两种情况:1、给企业个人股东;2、给企业非股东的员工。


1、给企业个人股东分利润: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分红)行为,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且也不是税前扣除的范围,企业只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就可以把款项支付给个人,不需要发票。


2、给非股东的员工分利润:是一种企业内部的激励措施,员工领取这类“利润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奖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聘用员工提供的工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也是不需要发票的。


综上所述,企业给个人分利润,是不需要发票的,只需要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问题2: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1、请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范围中,并不包括“建筑”服务。


2、同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公司需要注销,除未分配利润外,股东投资款可以直接退给股东吗?什么时候可以退?退投资款不需要交税吧?


解答: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对于公司的个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中包含的“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退还的投资款是不用交税。


3、如果股东是法人企业,因为被投资企业注销而产生的“股息所得”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注销而产生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或税前扣除。但是,退回的投资款是不会交税的。




问题4:当期开往期已确认过收入的发票本期需要缴税吗?


解答:


如果是以前期间已经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且会计核算也确认收入,本期补开发票是不需要额外多交税的。


因为前期已经“无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就需要做红字申报“无票收入”该补开发票的金额,然后再按照补开发票申报,由于二者金额是一致,正负相抵后不会产生交税。


但是,由于红字申报“无票收入”,可能导致主管税务局询问原因,甚至要求企业书面说明原因。因此,企业在处理该业务时,一定需要先把前面申报的依据找到,千万不要出错,否则就有税务风险。




问题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规定都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如果担心本地具体的优惠比例,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当地12366.




问题6:无形资产资本化后,过两年又重新研发投入资本化的金额,该无形资产怎么处理?


解答:


可以作为新的研发项目的投入,即原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新的研发项目。


借:研发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无形资产




问题7:固定资产提足折旧,但还有使用价值,能进行报废的账务处理么?会计准则依据是什么?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根据描述,虽然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但是还有使用价值,如果没有“处于处置状态”或还在继续使用并能产生“经济利益”的,就不能进行报废处理(即终止固定资产确认)。




问题8: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吗?


A企业与B企业长期存在合作关系,2019年1月,A企业无偿借给B企业200万元,借期为4个月,用于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解答: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一)项,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因为借款属于增值税营改增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A企业与B企业属于同一个集团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题9:餐饮企业品牌加盟费企业所得税税负是多少呢?


解答: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餐饮企业收取品牌加盟费收入,属于销售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等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为1%)。


对于取得品牌加盟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根据企业的收入规模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确定实际税负。如果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


1、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实际税负2.5%;


2、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实际税负为1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就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了,税负(税率)就变成25%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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