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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支付结算办法(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内信用证)

引言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目前仍旧是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支付方式,其实质是银行根据买方请求而向卖方开具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使用信用证的一般模式是在规定的条件下,银行授权出口人以自身或者指定银行为付款人,此银行负责开具约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收取货物。由于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到两个甚至多个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不同于国内钱货两清的交易条件,现代贸易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等线上方式支付货款,但是由于跨国贸易不但存在汇率、税收等金融障碍,还存在银行间合作不完全和设立地不均匀等物理障碍。同时,由于国际贸易的运输路程更加漫长,且大宗交易基本上都会选择海路运输,所以贸易双方的交易周期也更加漫长,买卖双方都对大洋彼岸的合作对手心怀谨慎,卖方担心按要求发货后得不到货款,买方担心预付款后提不到货物。所以两家银行便以其信用为担保为买卖双方提供商业保证,银行在这一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结算流程


1.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双方会在合同签订阶段就约定用何种方式付款,若贸易合同规定付款方式是信用证,则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开立和付出信用证


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一般都要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提供书面或电子版本的申请书供申请人填写,填写的信息经银行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向出口商开立和付出信用证。


3.通知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会请求另一银行(通知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会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对,并着重审查签字印鉴或押密,在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后再将信用证交给出口商。


4.受益人审核、修改信用证,备货出运并提示单据


受益人需要对收到的信用证的条款进行详实审查,如果发现有不能接受的或者与先前确认不符之内容应及时与进口商进行协商,无误后安排生产备货、装运、制单证汇票、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和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办理议付。


5.通知行或议付行审单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议付行收到单据后需要及时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议付行审单并不审查实质仅就表面内容进行确定,议付行议付后可以按照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寄单的规定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


6.开证行审单偿付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经检查认为构成相符交单,应向议付行进行偿付。


7.开证申请人付款输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确认无误后即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银行则返还在出口商申请开证时所提交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结语


很多人在国际贸易中不愿意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因为觉得信用证使用规则复杂且容易出现不符点,但是熟悉信用证的使用模式后其实就能发现并没有那么复杂,随着电子化和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也愈加简便和高效,处于安全性和谨慎性考虑,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仍旧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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