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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2012年127号文件附件2(银监办发2012160号文件规定)

一、案例事实



王小九系某银行员工,在浦东支行担任现金业务岗(属营业网点柜员)。



入职一年后,单位根据经营需要,通知王小九开始内部轮岗,调派其去往浦西支行工作。但王小九不愿意,收到调令之后仍在原岗位出勤上班。



不久,单位向王小九发出《员工违纪警告书》,王小九拒签并仍不执行工作安排。根据单位《银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规定,“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同一部门且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一年,必须执行岗位轮换,柜员轮岗轮调期限为一年。”王小九入职时对该制度予以签收,后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存在拒不执行工作指令、旷工等情形)为由,向王小九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不久,王小九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单位安排王小九至其他支行轮岗是否合理?2、单位解除王小九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三、裁判结果



单位认为,公司明确规定轮岗管理办法,员工入职时也明确知晓该轮岗制度,其拒不配轮岗安排,旷工已达多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认为,公司未与自己协商一致就安排至其他支行轮岗,不但变更了工作地址,也未明确工作岗位,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机关认为,轮岗制度系公司合法制定并已公示,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应予以遵守。员工以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为由拒绝轮岗并无依据,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四、案例分析



轮岗制度在银行业非常普遍,很多跨国企业也建立了岗位轮换制度。但是,人力资源管理界对此争议颇多,支持者认为,轮岗为员工创造了锻炼和晋升的机会,又符合单位培养复合人才的需要,同时避免拉帮结派,长期任职关键岗位带来的腐败问题;反对者认为,轮岗导致新旧岗位接替频繁,降低工作效率还增加了管理成本。



关于轮岗,在劳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常散见于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如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岗位提出明确的轮岗要求,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九条,不少银行因未严格执行轮岗制度而被银保监会行政处罚的报道,也屡屡见诸报端。但是,如何理解重要岗位,如何把握轮岗期限,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也会引起很多争议。



目前实务界对轮岗没有形成统一观点,许多人将轮岗与调岗混为一谈,以为只要制定了轮岗政策,就可以按照单位的意志将员工任意调动,其实这种操作方式系对轮岗存在误解,也因此对公司产生劳动用工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讲,轮岗不等同于调岗,比如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940号判决书认为“轮岗应当是同等级别不同岗位之间的调动”,本文同意该观点,认为轮岗是单位对员工岗位进行暂时的平级调动,其与调岗的区别明显:


(1)从岗位来说,轮岗需要保持平级调动,可以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之间调动;调岗需要从新旧岗位相似度、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角度综合判断,保持合理性。


(2)从薪酬来说,轮岗一般不涉及到薪酬的变化,而调岗可以产生薪酬变动,但不能随意降低薪酬。


(3)从期限来说,轮岗始终要回到原岗位,因此存在一定的轮岗期限,而调岗则是劳动关系的变更,调岗完毕后就在新岗位履职,不再调回原岗位,不存在期限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轮岗制度要在公司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轮岗一般会涉及岗前培训、工作地点变更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实务中,虽有部分法院支持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制定临时性轮岗政策的合法性,但也有不少法院认定未经民主及公示程序的轮岗制度,不对员工产生拘束力。未避免诉讼风险,建议将公司轮岗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



(2)明确约定轮换期限,不能随意降低级别和待遇。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与员工协商一致,轮岗不涉及岗位、工资待遇的实际变更,则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理论上不存在协商一致的必要性,但实务中对此审查的要求较为严格,劳动者一般会请求裁判机关对该制度合理性予以审查,如果单位事先未与员工明确岗位轮换的时限,或公司规定随轮换的新岗位调整员工的职级和待遇,则该制度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对于调整安排无法预判或拒绝,导致劳动者的知情权被剥夺,单位的行为可能被判定为通过轮岗达到单方面调岗的目的,这种限制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很难被裁判机关支持。



(3)轮岗在一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调岗



轮岗不等同于调岗,属于短时间的调动,最终还要回到原岗位。实际上,如果员工在新岗位表现出色,或者原岗位被其他人员替代,管理层一般会要求员工在现岗位继续工作,待轮岗期限已满时,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并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而不能单方延长轮岗时限,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也不能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轮岗期限届满后,员工未主张恢复原岗位,双方也未提出异议,比如实际履行新岗位内容已经超过一年,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推定双方是否就调岗经过口头上协商一致,单位应当保留实际履行的证据,作为证明调岗法律效力的关键。


文 | 杨翼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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