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武鸣税务局咨询电话(南宁市武鸣区税务局怎么样)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往往是通过具体案件去感受


回眸2021


南宁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精神


办理了一个又一个重要案件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交出一份分量十足的检察答卷




一起开启档案袋


回顾这些重要案件吧!




刑事检察案件





点此开启


李新元受贿案


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公司、私营企业主杨某某等18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31.4750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应当从重处罚,收受共计折合人民币493.5119万元的财物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新元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新元当庭认罪悔罪,法庭择日宣判。










点此开启


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黎某收到赵某某欲购买一包“神仙水”的微信信息和微信转款毒资400元后,以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吕某某购买一包“神仙水”。吕某某将毒品放置到南宁市江南区海吉星市场门口附近绿化带后,通过微信将毒品放置地点视频发给黎某,黎某将该视频转发给赵某某,赵某某根据视频到上述地点拿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赵凯峰处查获净重1克的“神仙水”一小包,从中检出尼美西泮。同年8月13日,江南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批捕吕某某,并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追捕黎某,后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江南区检察院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依法主动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新型毒品案件处置、侦查情况,引导其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加强联合会商,统一证据标准,全面审查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对未到案的其他涉案人员加大追捕力度,追捕遗漏同案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使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悔过,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打击全案“神仙水”的销售网络,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同时,及时总结办理“神仙水”新武鸣区型毒品犯罪案件经验,发布办案情况,宣传“神仙水”常见形态和滥用危害,及所含的尼美西泮属二类精神类管制药品,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点此开启


王某某高空抛物案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王某某饮酒后回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某小区家中,之后与妻子发生争吵,暴怒之下从20楼某室、21楼某室将衣柜门板、凳子等物品从窗口往楼下抛掷,物品掉落于该栋楼前广场及人行道,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从现场视频可见,王某某将多个物品往楼下抛掷,被抛物品落地时发生巨大声响。青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9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4月8日,青秀区检察院以其涉嫌高空抛物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因被告王某某认罪认罚,庭审当天,青秀区法院采纳青秀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宣判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该案是广西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点此开启


尹某春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8个罪名案件


2009年,尹某春利用其和他人在横州市(原横县)云表镇混迹多年非法树立的权威,纠集被告人马某提、尹某正、黄某蓥、黄某卫等人在云表镇一带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尹某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2011年5月,为拓展在赌场的放贷业务,壮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尹某春经与马某提谋划后,尹某春出资、筹款,以其名义在云表镇注册成立“横县广汇信息服务中心”,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纠集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暴力追债,进一步扩大该组织的影响。该犯罪组织还通过索要他人赌场的干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2009至2018年,以尹某春为首的犯罪组织在云表镇一带共实施违法犯罪案件27起,导致1人重伤、3人轻伤、6人轻微伤,违法所得逾千万元,对云表镇一带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经营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2021年1月11日,兴宁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某春等1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咨询电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8个罪名向兴宁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0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百三十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刑罚。










点此开启


梁某洗钱案


被告人梁某原系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原局长梁某某的司机,其在梁某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接受南宁市监察委调查后,明知梁某某存放于他人处的保险柜内所装物品系贪污贿赂所得,仍于2020年11月29日,将该保险柜转移至严某某处,并指使严某某将保险柜里的银行单据、银行卡销毁,保险柜内现金取出由严某某保管。经查实,被其转移的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62815元、港币20000元等系梁某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2021年4月18日,上林县公安局以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起诉,经指定管辖,邕宁区检察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梁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后,邕宁区检察院及南宁市检察院在排查洗钱犯罪线索时,发现该案可能涉嫌洗钱罪,准确区分适用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认为该案的上游犯罪为洗钱罪7类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在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优先适用洗钱罪的规定。经向南宁市检察院请示后,邕宁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18日以洗钱罪变更起诉。2021年8月17日,邕宁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梁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币一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民事检察案件







点此开启


民事执行监督纠正违法执行案


西乡塘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接收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初审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经充分运用监督调查权调查核实,西乡塘区检察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擅自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某工贸公司提供担保,涉案的担保书系黄某私下制作并加盖盗取而来的公司公章,未经过公司决议。法院在某房地产公司不具备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下,错误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为保证人,冻结、查封某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名下房产,并启动拍卖程序。执行法院存在错误认定本案构成执行担保,违法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案外人财产,未依法按期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等问题,遂向西乡塘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解除对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不动产采取的违法执行措施。西乡塘区法院采纳该检察建议,作出解除该查封的裁定。在办案过程中,西乡塘检察院准确把握做好执行监督的重要意义,通过税务局履行检察职能,监督、制约和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行使,杜绝执行权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企业、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有效实现。严格审查公司执行担保成立条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监督, 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该案从受理申请到妥善解决仅用时两个月,在妥善解决处理民营企业的涉财产维权纠纷,减少民营企业维权成本和时间方面效果明显。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点此开启


申请支持起诉追讨劳动报酬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9月,黄某在某木业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南宁市作,月工资3000元。自2014年7月起,木业公司拖欠黄某的工资,经多次催促仍欠3万元工资未支付。2021年1月,黄某向横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监察大队协调,木业公司的负责人钟某在2021年2至7月陆续支付黄某5500元工资后便联系不上。黄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黄某遂向横州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在检察院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彻底解决黄某追讨劳动报酬问题,检察机关承办人多方努力联系上钟某,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认真听取双方意见,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和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形成和解意愿,同时建议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调解,由木业公司自2022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黄某2000元,直至付清。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身边事,助力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点此开启


对审判程序中超标的查封监督案


南宁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超标的查封,向南宁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发现,本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9亿余元,法院在诉讼阶段已查封了该公司名下估值为人民币3.19亿元的商业、住宅、教育国有建设用地一块,又在原审执行阶段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178 套商品房。该案经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后已进入再审诉讼程序。原查封的财产均未予解封,明显超过诉讼标的。2021年6月22日,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重新核查案件,并及时解除该公司名下178 套商品房的查封措施。该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能够更好的生产经营,督促法院规范财产保全等审判程序,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点此开启


张某、谢某某等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


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谢某某等涉黑恶案件过程中发现,2013年以来,以张某为首的涉黑团伙和以谢某某为首的涉恶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款协议,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以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多次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生效判决,非法侵害他人财物。在办案过程中,南宁市检察机关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步开展刑事和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全力推动虚假诉讼监督查实查细查全,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通过抗诉、提请抗诉等方式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后,7件案件经法院再审全部改判,改判总金额6000余万元。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加强与法武鸣院、公安的沟通协作,形成司法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









行政检察案件





点此开启


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监督案


2021年5月起,良庆区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陆续发现良庆区城市管理局向良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44件案件,存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程序,在复议、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申请强制执行,侵害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等情形,同时发现法院存在受理不规范的情形,遂分别向上述单位发出类案检察建议,建议良庆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类处置,或约谈督促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补办手续、限期拆除的义务,或行文上报政府对没收建筑物进行接收,确保违法占地问题得到实际解决;建议法院规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的受理。检察建议发出后,获法院和行政机关采纳。良庆区法院组织传达,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程序;良庆区城市管理局积极落实,已组织拆除违法建筑10处,恢复土地34176.43平方米。此类案件的办理,促进法院在土地执法领域非诉案件的受理中和行政机关达成共识,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规范指引,有效保护咨询电话土地资源,促进城市治理,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










点此开启


公开听证促非诉执行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2020年12月29日,韦某某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上林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韦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韦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21年11月,上林县交通运输局向上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上林县检察院受理韦某某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合法、程序正当,经过释法说理,韦某某表示接受上述处罚决定。同时因家庭困难,韦某某提出分期缴纳罚款本金以及减免加处罚金部分的申请。为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化解,2021年12月16日,上林县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韦某某分期缴纳罚款本金以及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上林县交通运输局和韦某某当场达成和解,同意韦某某分期缴纳罚款本金以及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韦某某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表示息诉罢访。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化解矛盾贯穿行政检察办案全过程,以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公益诉讼检察案件





点此开启


广西南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案


良庆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广西南宁炬德禄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宣传单、微信、“单多多软件”、他人分享等多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2.2万多条。于2019年3至4月,通过“电销机器人”软件自动拨打客户电话,发送房源促销信息,并对消费者提问的关于价格、位置等关键信息进行自动回复。炬德禄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发送商业性信息,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4月27日,该院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炬德禄房地产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有效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年5月20日,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良庆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决定立案调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炬德禄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入选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点此开启


督促综合治理八尺江流域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021年1月,良庆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八尺江流域良庆段存在水葫芦泛滥、违法畜禽养殖污染、河道违法围垦种植、沿岸公益林被滥伐等环境污染问题。同年4月,良庆区检察院分别向南宁市生怎么样态环境局、良庆区农业农村局等5个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八尺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对八尺江流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查处非法捕捞船1艘,收缴违法网具25张,批评教育5人次,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59份,投入八尺江水葫芦清理专项费用178.446万元,清理八尺江水葫芦共9423.5吨,面积517192平方米,八尺江“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景象得以重新呈现。为加强对八尺江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破解区域治理不统一、协同力不足的难题,11月23日,南宁、钦州、防城港三市五地检察院共同启动《八尺江(库)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形成同防同治监督合力,推动八尺江全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该案入选2021年度广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精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点此开启


督促整治机制砂行业污染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12月,西乡塘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广西某鑫砂石公司在建设施工及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环保“三同时”原则,直接向右江水域违规排放污水,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月,西乡塘区检察院向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某鑫砂石公司停业整顿,加强对机制砂行业的监督管理。收到检察建议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某鑫砂石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该公司非法排污问题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整治。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专题汇报机制砂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在市政府的高位推动和统一协调下,以市“大行动办”、市生态环境局等组成的15个整治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800多人次,排查机制砂企业367家,下发整改通知书80份,关停取缔或动员自行拆除生产设备的企业116家。经检察机关推动,南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南宁市机制砂石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机制砂行业布局规划(2021-2025年)》《南宁市机制砂行业企业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提升全市机制砂行业环保管理水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该案入选2021年度广西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精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点此开启


督促保护扬美古镇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021年3月,江南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南宁市江西镇扬美古镇内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隐患、不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河道养殖污染等问题突出,破坏扬美古镇良好的居住和旅游环境,损害扬美古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良好形象。同年2月至7月,江南区检察院分别向江南区消防救援大队、江南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公安、应急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以及查扣一批烟花爆竹成品;消防、文旅部门对古镇内的文物保护单位逐一进行现场勘查,排查电线老化、灭火器缺失等火灾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老旧电线进行拆除、花线套管、粘贴消防警示标识、更换添加灭火器等;江西镇政府依法拆除废弃网箱及河道养殖所设置的拦网和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清理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经过综合治理,扬美古镇上述问题得以及时整改。同时,江南区检察院积极参与《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论证工作,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项报告向市检察院及江南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并由市检察院致函市司法局提出立法意见建议,推动《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的出台。该案获评2021年度广西检察机关优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点此开启


督促规范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所得税征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27日,武鸣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何某某、刘某某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取得利息后,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对上述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征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同年8月6日,武鸣区检察院向城区税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税收征收职责,责令何某某、刘某某限期申报执行案中所得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收到检察建议后,税务机关立即向何某某、刘某某追缴所欠税款22111.04元,并开展对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专项核查工作。同年11月10日,武鸣区检察院、武鸣区法院与武鸣区税务局共同签订《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有效规范了民事诉讼案件“三项所得”税款征收执行行为,解决了民事诉讼案件涉税征管难题,对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扩展税源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该案被评为2021年度广西检察机关优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涉未成年人案件





点此开启


督促建立多部门协作救助涉案困境儿童案


武鸣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办理一起贩卖毒怎么样品案中,被告人苏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丈夫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已于2017年6月8日被南宁市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苏某夫妻二人育有一名年仅6岁的儿子苏某某。未检检察官通过走访查实,苏某某的爷爷和外公均已去世,奶奶需要抚养伯父(已故)的孩子,外婆年世已高且身患疾病,均无法抚养苏某某,苏某某实际上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苏某被逮捕后,苏某某一直由其姨妈代为照顾。苏某某姨妈为离异家庭,独自打工赚钱抚养孩子上学,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苏某某正处于监护缺失、经济困难状态,武鸣区检察院向武鸣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联合辖区民政局、镇政府、社区代表召开监护权协调会,建立多部门联系协作机制。2021年4武鸣月23日,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现场,武鸣区民政局当即表示,苏某某的情况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采纳检察建议将联合镇政府、社区为苏某某申请该生活补贴,落实其姨妈作为苏某某父母服刑期间的监护人事宜。武鸣区检察院通过回访了解到,武鸣区民政局与社区已将申请补贴事宜落实到位,苏某某从2021年4月开始领取每月1000元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并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优惠政策,后续将根据苏某某的实际需求申请医疗保障等补贴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自觉承担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以国家监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点此开启


“家庭教育指导 精准帮教”


涉罪未成年人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男,作案时16周岁,在校学生)与同案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未满16周岁,另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网吧楼下停车场内一空地,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某牌白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79元。2021年4月,西乡塘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六个月。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参与盗窃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委托社工进行社会调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重返学校,并在假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联合法定代理人、司法社工、学校等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动态监督,实现“检、社、校、家”的全方位、精准化帮教。经监督考察,李某在学校顺利毕业,进入企业实习,工作、生活走上正轨。







司法救助案件





点此开启


南宁市两级检察院


联合救助22名被害人及家属


2021年1月24日,南宁市白沙大道发生一起造成6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关注。为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摆脱困境,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同意,由市检察院和江南区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江南区检察院立即对10户被害人及其家属启动司法救助调查核实工作,办案人员多次带案下访到被害人家中慰问,先后深入南宁、桂平、平果、都安等地的被害人家中,实地调查了解被害人家庭困难情况,做好心理抚慰工作,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拾生活信心。经核查,认为申请人潘某某等22人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 2021年11月10日,市检察院、江南区检察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为22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救助申请人代表对南宁市检察机关给予的司法救助表示感谢,并表示一定战胜困难,开展新的生活。此案由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极大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点此开启


司法救助退伍军人


化解7年重复信访积案


南宁市武鸣区救助申请人唐某某(对越参战退伍军人)、覃某某夫妇以其儿子被伤害致死不服法院判决等诉求,分别向自治区检察院、南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武鸣区检察院经立案复查,均作出不予支持其申诉的决定。唐某某夫妇二人不服复查决定,2015年以来多次申诉。202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重复信访积案交由南宁市检察院化解。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三级检察院采取院领导包案化解的方式,三级检察院领导多次组织城区单位、村委领导研究化解工作,并到唐某某、覃某某所在地走访调查,了解其生活情况,主动约访,耐心倾听信访人诉求,站在信访人的立税务局场分析案情,从法理、情理等探讨其诉求是否合法、合理,以真诚、负责的态度缓解引导信访人放弃不合理诉求,同时向信访人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在三级检察院的真情工作下,信访人消除对立情绪,表示不再上访。市检察院及时依法向申请人唐某某、覃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一起7年申诉案件得以息诉息访。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