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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训练场(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吴川一男子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非法经营汽油,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据悉,被告人孙某甲1988年出生,吴川市人。因该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间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先后与“伟少”、李某合伙在吴川市某训练场附近非法经营汽油。其中2019年9月间至2019年11月间,孙某甲与“伟少”合伙向他人非法销售汽油,获利约一万元。2019年1月5日起,孙某甲与李某合伙继续在吴川市某训练场附近非法销售汽油,至2020年1月20日被查获时获利约一万八千元。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测,被告人孙某甲非法经营的汽油的辛烷值为92.0。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该案中扣押了被告人孙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六十二元、黑色三星手机一台、无牌面包车(车头标有“JINBEI”英文字母)一辆、红色储油罐二个、加油机一台、货车一辆、汽油625KG。又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甲本次犯罪主观恶意不大,在非法经营的过程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甲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孙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被告人孙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八百六十二元、无牌面包车(车头标有“JINBEI”英文字母)一辆、红色储油罐二个、加油机一台、江铃牌货车一辆、汽油625KG予以没收,没收的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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