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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经济法基础“印花税法律制度”关键考点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第十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一、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 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具体规定

1.立合同人(双方)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立账簿人(单方):指开立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3.立据人(双方):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使用人(单方):在国外订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 即合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权利、许可证照类,营业账簿类和证券交易类。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合同(11类)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 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三)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其他账簿:除资金账簿以外的账簿

(四)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三、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对载有金额的凭证,如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电子形式)、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等,采用比例税率。按照凭证所标明的确定的金额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在印花税15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适用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营业账簿,适用税率为万分之0.25‰。

3.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4.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 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适用税率为0.5‰。

5.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适用税率为1‰。

四、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为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其规定确定 。

2.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报酬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价款×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税率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者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五)未列明金额时的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以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其规定确定 。

(六)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情况报告,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缴情况的。

五、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情形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税。

(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3)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不贴印花。

4.单据免税

对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5.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

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资金不再贴花。

6.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7.特殊情形免税。

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8.书、报、刊合同免税。

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9.外国运输企业免税。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0.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1)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1.物资调拨单免税。

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调拨商品物资,作为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不作为结算凭证,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3.借款展期合同免税。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4.合同、书据免税。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5.国库业务账簿免税。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16.委托代理合同免税。

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7.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

对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日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18.铁路企业特定凭证免税。

国铁集团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国铁集团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国铁集团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19.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

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人

纳税地点

单位

机构所在地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

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理人机构所在地

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代理人机构所在地


3.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4.缴纳方式

(1)采用粘贴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画销;

(2)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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