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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认缴的条件(注册公司认缴一定要缴纳吗)


将条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吗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一定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为注册公司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的了定要那些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新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三)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的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总额(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是股东按照约定向公司转移财产(货币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缴纳的非货币财产)而形成的。股东出资缴付到位,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管理权、决策权、收益权。


注册资本对公司而言至关重要。所以,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公司登记制度的核心。认缴登记制是相对实缴登记制而言的。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


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2006年《公司法的》经修订实施后,我国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缴纳可(公司成立时缴付到位并进行验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折衷。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注册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对于投资者而言,实行注册资一定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哪些好处?


此次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去掉了台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敞开了大门。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新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例如设立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按照原法律规定股东首期至少要缴付20万元到公司账户。改革后,股东可以根据需要缴付5万元或者1万元,甚至于暂不缴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试验。


摘下了紧吗箍咒。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只要到了规定缴资期限,无论股东资认缴金状况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须确保出资缴付到位,否则属违法行为。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定要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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