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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南充市工伤赔偿标准2019)


上班途中受伤


2012年11月19日,江勤勤到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6月3日下午2时10分许,江勤勤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伍国威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伍国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勤勤受伤后,先后两次入住医院检查治疗,共住院79天,累计花费医疗费5.9万余元。


2014年12月25日,该公司与江勤勤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司给予江勤勤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700余元(已付清);江勤勤承诺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再就合同期限内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等相关事宜向公司主张权利。


2015年2月至3月,江勤勤先后两次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伍国威和保险公司处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2015年5月20日,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江勤勤为工伤。


2015年12月31日,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江勤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伤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江勤勤向南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原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万余元。2016年6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公司支付江勤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万余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万余元,合计7.7万余元。但该公司不服该项裁定,遂于2016年6月3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江勤勤在原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在上班途中与伍国威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受伤后, 江勤勤从伍国威处获得了全额赔偿, 同时原被告双方已就劳动期内各项待遇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 江勤勤无权重复主张,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不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江勤勤则认为: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 并未包含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法院认定应分项补差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江勤勤因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江勤勤已获得了第三方责任人的赔偿,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根据工伤员工已获赔偿情况,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或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确定是否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时,应按各分项待遇分别进行比较。


本案中, 被告江勤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7项已全额获得了赔偿,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万余元未获相应项目的赔偿,故原告公司还应补足被告江勤勤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万余元。


律师说法


补足工伤保险 相关待遇如何计算


律师雷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十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 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确定是否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时,是按待遇总和进行比较,还是就各分项待遇分别进行比较。省政府文件的“相关待遇”从字面理解,应当是指各分项待遇而非各项待遇之总和,应就各项标准进行分别比较,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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