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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对比(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余越洋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预防性立法,即通过修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构建了二元的涉疫情犯罪刑事防治路径。但由于本次修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应激性,相关条文的适用问题尚需一步研究。基于立法目的考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该罪保护的公共卫生安全与公共安全属于交叉关系,对疑似病例的认定也须依据《诊疗方案》的科学标准进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更应在确立法益的前提下,明确前置法与保护对象范围。刑法在面对社会风险时,须将谦抑思想贯穿始终,促成前置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确保刑事判罚的正义性、合理性与合目的性。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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