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后,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何区别与不同?我认为,这个区别与不同,是客观存在的,是有特定的实际指向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与说明。
先说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问题。2014年以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然按照“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以及建立多层次、多支柱体制机制与制度的目标要求,继续健康运行与不断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20多年来一以贯之执行既定的计发办法不走样。这与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后发比较优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具体讲,企业退休中人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替代率水平明显偏低的计发办法,在计算与核定他们的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企业计发办法还是原汁原味的,已与机关事业单位新的中人过渡计发办法,不可同日而语了。
再说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问题。应该看到,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无论在制度模式、基本框架、缴费比例上,都已实现了与企业机制与制度的靠拢与并轨,特别在计发办法的调整与改造过程中,实现了在调整、优化与完善基础上的,具有实质性意义上的重大突破与进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不容置疑的。比如,各地制定出台了退休中人的视同缴费指数表,调整与完善了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办法,视同缴费指数的权重占比水平大大提高,职业年金制度强力落地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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