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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病假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的病假工资最新规定)




一般疾病的医疗期计算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该规定曾就“特殊疾病”是否当然享受24个月医疗期产生争议。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中予以明确,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病假工资的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存在很强的区域性,青岛市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与山东省内的其他地市有很大区别,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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