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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所得税率是多少(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增值税税率)

“当红小生”、“粉丝们的小GG”,“流量明星”邓伦,今日下午被上海市税务局发文通报:因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疫情之下静默的办公室突然躁动了一番,不过,因有了去年薇娅逃税的巨额处罚,网上倒也不是太过惊讶,看了上海市税务局的通报内容,与薇娅的性质几乎一样,因此今天,我们就借薇娅这个金瓜,从税务和法律角度切开来看看,他们这些明细究竟在里面玩个什么名堂。




01


一则通告,激起千层浪


(资料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上述公告一出,网友几乎都被追缴+罚款的总金额惊的目瞪咂舌,随后微信群里呈现出了不同的讨论角度:同学群热议的是直播垄断话题、财务群关注的是逃税的手法,法律群讨论的是逃税罪的法律解读。在立体式吃瓜后,我们回到通告本身看一下通告的重点: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


申报过个税的财务人员应该都知道个人所得税分为:


1、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所得)统一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2、经营所得,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买彩票中500万就是按照这个税率缴税)


我们这些打工狗每个月领取的工资就是综合所得里的工资薪金,同样薇娅直播的收入,浙江省税务局认定它为劳务报酬,也属于综合所得,都是按照3%-45%超额累进计税。像薇娅这种用“亿”作为单位的收入,当然适用45%的最高税率。也就是说假设薇娅直播带货一年挣12亿,个税(忽略微不足道的附加扣除和速算扣除数)要交5.4亿,但是薇娅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将综合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后,申报的税额是多少呢?还是假设一年12亿收入:


1、按照个独查账征收(不考虑成本和费用)适用35%的税率,计算税款为4.2亿。


2、按照个独核定征收的核定利润率,行业平均10%的额定税率计算收入,只需缴纳4200万元。


3、如果按照个独核定固定税率2%征收是2400万。


通过对比,4.2亿和2400万的金额差,是不是触目惊心,这让谁不动心呢!是的,很多人都动心了,也确实这么干了,这当然也包括薇娅,那究竟薇娅又是怎么转换这个收入的性质呢?


02


工作室的“奥秘”


大家经常微博里能够看到一些关于明星的负面消息出来后,很多明星的工作室出面发严正声明,为什么明星网红都爱设立个人工作室呢?很大的原因是明星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的工作室,对外可以承接项目、签订合同。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个特点:非法人企业,无须交企业所得税,只需按照上述经营所得缴纳税款,尤其以薇娅等网红通常会选择一些税收洼地设立工作室,再采用核定征收低至2%左右税率缴纳经营税额,且无须成本和费用发票,极大降低了税负。


有人会疑问了,既然国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该种税收模式,为何说人家逃税呢?回答是因为薇娅以工作室的的名义对外签业务,将原本归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变成个人独资的经营所得,此操作,浙江省税务局认定为该个独企业没有实质经营,完全通过该个独企业规避应缴税款。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薇娅的操作就是将个人收入从较高的计征税率操作成一个极低的计征税率,从而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




03


“个独”是逃税的工具吗


由于个独经常与明星逃税伴随曝光,给大家的直观感觉,个独不是个好东西,设立个独就是为了逃税。其实个独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它也是适应商业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个企业形式,其由个人出资,归个人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


我们先通过个独与有限责任公司做个对比: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个独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和20%股东分红个人所得,而个独只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


3、一般个独采用核定征收,综合税率可以低至3%。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查账征收,综合税率远远大于个独。


4、个独年累计500万以下开票,在疫情期间享受1%的税率及季度45万内免征普票收入优惠政策。


通过对比,很多人发现了个独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自优点,于是用有限公司承担亏损,用个独来享受盈利,雪梨事件就是这个操作。


那么设立个独企业是否一定是逃税呢,答案是否定的。国家推出个独企业的初衷是减少征税成本和降低小企业负担,但我们国人的“聪明才智”如杜锋教练常说的超级高水平,制度本意并不是让商事主体用来避税的。当然如果个独企业中的业务往来是真实合法,企业有实质的合理经营,是完全可以适用个独的各种政策和特点。


但由于个独企业在一些地市的粗放式扩张导致制度原意无法实现,税款流失。尤其以新疆的霍尔果斯和上海问题存在较多,因此,8月1日起,上海一般纳税人个独、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全部改为查账征收,更是取消2021年新办企业核定征收,2021年之前办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继续申请核定征收,2021年新办的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一年不允许核定征收,第二年政策未定。


通过这几次有重大舆论影响的逃税事件发生,结合国家相关税务指导意见,全国税务机关应该会针对性关注个独的发展,据企查查数据,个独企业在税收洼地的注销数急剧增加,在金税四期推出在即的情况下,个独可能不会再现粗放式发展的路径,更可能回归到个独企业的本质特征。


04


逃税被行政处罚几次后追究刑责


薇娅此次逃税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大家都已知晓,因之前,明星范冰冰逃税让大家熟悉了首逃不罚,因此那个条款也被法律界称之为“冰冰条款”,但很多法律类文章在科普时描述为首逃免刑,二次须坐牢,却产生了一些争议,就“二次受刑”是否正确,我们先看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容易造成分歧的就是上面但书条款里“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句话。一部分人认为二次以上就是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以及以上构成逃税罪。即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的法律依据是:


《刑法》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其实,上述对于二次以上的理解是不正确的。根据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可见此处描述是在受到行政机关两次处罚后,又逃避缴纳税款,即第三次再逃避缴纳税款。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法考生还是不同意,毕竟很多法考老师传授的也是首逃不罚,再犯受刑。为了进一步论证,特贴出法考界大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于2011年在《法律适用》第08期中发表“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文中阐述截图,大佬通过法条内部体系解释认为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二次”,是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即二逃免刑,三次坐牢。


(资料来源:《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逃税罪的但书条款应理解为二逃不罚,三犯受刑。也就是说如果薇娅第二次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数额较大,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直到第三次逃税被处罚才会受到刑罚苛责。


延申一个很多人的疑问:为何同为偷逃税行为,轰动全国的刘晓庆偷税,被公安机关刑拘,而范冰冰、薇娅数额更是巨大,却可不追究刑责呢?


首先,刘晓庆当年事发在2002年,适用的法律罪名是1997年刑法中的偷税罪,刘晓庆被刑事拘留442天后,再取保9个月后,是被检察院以酌定不起诉释放。即晓庆是构成了偷税罪,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只是由于其本人偷逃较少,多为公司所为,且本人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何罚款后,检察院认为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况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 来源:全国人大网 )


范冰冰和薇娅脱罪,在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并出现了初犯免责的但书条款。


很多群众对首罚不刑的设置不解,并出现很多异议,我们看一看立法界人士的不同意见:


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解读逃税罪修改背景



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鲜铁可认为:



通过官员不同角度的解读,结合2009年那个年代的社会形态中企业家的影响力,按照苏力教授法理学中对于立法中背后各方博弈的理解,可以为大家思维发散,多角度看待立法背后的法理有着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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