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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例题)

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动“稳外资”工作,持续发挥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我国相继出台了以下文件,着力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并扩大投资,促进外资增长。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享受优惠应满足的4个条件


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以及关联方收购交易。


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及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或者是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方账户。


再投资范围是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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