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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二是出口信保赔款可以视为收汇的。 信保赔款其实就是出口商家因出口业务无法收汇获得保险赔偿。一是其性质是保险收入,不属于业务收入的,二是赔款是人民币,不是外汇,三是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应当转出而不是退税。三个完美的的理论,造成了骨感的现实:导致以往拿到保险企业赔款的出口企业,是无法申请出口退税的。其实最大的现实是货物实际已经出口,退税更能激活企业的活力。


税里有个减免叫“小薇” ——退税减税政策中的重要概念

小微企业在频繁出现在税收减免的政策中,比较常见包括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但是他们是兄弟姐妹,不是同一个人,不同的名称内涵不一样,主要如下作出梳理: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统计学意义上的概念,主要划分依据为工信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一般是营业收入50万元至500万(不包括500万)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不包括50万)的为微型企业,2021年4月,工信部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修订,目前已形成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专有名词。根据13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行业,只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假如没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个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按照这个优惠,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 200×5%=12.5(万元),税负大幅下降。


三、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方面的专有名词。 在增值税上有两种身份,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一个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会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虽未超过500万元,也可以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除此之外的纳税人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需要提醒的是,只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才免税,5%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免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须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专用发票则不再免税。


需要提示的是,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三种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虽然它们都是小型市场主体,但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在缓缴税费政策中出现的专有名词,可以具体分为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它们的分界线为年销售额2000万元。


五、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是今年出台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专有名词。不同行业企业的具体标准不同。


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100%扣除或扣除5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常见风险

一、混淆“其他费用”的比例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中要求,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要求,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的10%。


处理比例之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有不同的归集口径


二、将不征税收入的投入计入研发费用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并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逻辑基础就是:皮都没有了,还有个毛啊。


三、委托研发人的扣除范围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来源《中国税务报》


农业生产者的税务风控——产业链渐长,税务风控应加强 。

一、竹木种植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产业链不断延伸,竹加工产品从竹片、竹丝等简单半成品,向全竹家具、竹工艺品、竹炭板材、竹生物质利用(木质素)产品、竹炭、竹餐具等终端产品转变,产品附加值日渐提高。


纳税人销售自己种植的原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加工成竹木家具、竹工艺品等其他终端产品,则无法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对甲公司来说,根据生产销售流程,分立为竹木种植企业和竹木加工企业这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竹木种植企业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缴增值税;竹木加工企业从种植企业购入的原竹,可以按照9%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甲公司在种植竹木的间隙,利用空余地块,种植了一些具有观赏性的花卉。由于销售原竹和销售自己种植的花卉,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企业未将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后,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通知。 林木种植和花卉种植虽然都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在企业所得税上,两者的优惠待遇是不同的。 前者是免征,后者是减半征收。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


三、生产销售方式不同,如何合规抵扣? 甲公司竹木加工业务逐渐发展,育林期间,需要向其他种植单位和个人农户购入竹木等农产品,相应带动了当地农户的发展。在适用农产品抵扣政策时,企业负责人比较困惑:企业同时存在直接销售、深加工等不同生产销售方式,应该如何适用农产品抵扣政策,才能既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又避免涉税风险?


合伙企业多层嵌套,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也就是合伙企业再投资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的争议。其实核心观点就两个:活由谁干合适——征管便利,钱由谁赚?——税收分成。如果在总合伙企业汇总缴纳税款,那么总合伙企业的税务机关不能掌握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子合伙企业所得在地的政府也无法获得分成。如果母子合伙企业分别在当地缴纳税款,那么子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具体的投资协议。这是一个两难的局面,怎么做都有瑕疵,只能向税务机关沟通执行的口径。其实这就是拥有异地分所的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所得税难题。


相比较而言,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就比较明晰:“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统一计算是解决计算依据,都在归集在母公司的核算。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明晰了权责。就地预缴是指根据收入、资产和人员的系数在当地预缴税款并归入当地财政收入,解决不同地区的税收分成的问题。汇总清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解决总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分成。不过合伙企业也难以直接套用该政策,因为总分机构中,一般是将总机构作为唯一合法的法律主体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资格。而总合伙企业和子合伙企业应该都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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