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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

北京市试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5个等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8大因素被列入裁量综合考虑范围。规定将于9月20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规定提出,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8大因素被列入裁量综合考虑范围。市场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等都应在综合考虑范围之内。


试行规定将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划分为5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其中,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5个等级。比如,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试行规定提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避免畸轻畸重。


此外,试行规定对“同案不同罚”也予以明确。对于本市范围内发现的在不同区域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协调或者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协调,统一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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