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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申请开户范本(公司银行开户申请资料汇总)



专用条款范文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1. 一般约定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包括:补充协议(如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投资监理人(全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


工程监理人(全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全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


1.3法律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相关标准、规范等。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工程开工前 15 日历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书面图纸 4 套(不含竣工图),电子图纸 1 套(.dwg格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通过审图的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其他用途。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供应计划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在发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并进行设计交底(除专业深化设计)后的 日历天内提供,延迟提交停付施工进度款,延迟一个日历天罚款 元并从工程款中扣除。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 21 日历天内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各分部分项项目开始前 7 天内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图预算(含电子文档1份)、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一式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承包人签字盖章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书面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 日历天。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施工现场自备完整的图纸用于工程检查和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接受地点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接收地点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接收地点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遵守发包人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1.10.3场内交通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围墙为界。


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条款第1.11条。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条款第1.11条。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承揽其他工程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 承包人 承担。


2. 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合同履约部门: ,发包人代表:


姓名/身份证号: ;职务: 项目负责人


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负责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日历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提供施工现场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提供施工现场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成册。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类别/等级/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和一切事务处理。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低于 20 日历天,每少一日历天处以 5000 元罚款。


承包人提交项目经理有效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材料: 合同签订前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必须另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确保常驻在工地,有事需请假,经发包人许可后方可离开工地,擅自离开且未得到批准处以 5000 元/次的处罚。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为确保本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在中标后必须到位,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确需调换项目经理,须提前 14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换。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以 万元罚款外,并责令限期整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责。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报告的期限及要求:开工前 7 日历天。


承包人提交主要现场人员有效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时间: 合同签订前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分包


3.5.2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如消防工程、二次装修、空调系统等)。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的约定:发包人会同承包人组织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活动,承包人依据招标结果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合同副本交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工程承包人方可进场施工。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保留向分包人支付的权利。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由承包人移交工程之日起,由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甲供材料或设备由发包人或其委托人负责清点后移交给承包人负责照管和保护。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提供履约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 10 %,银行保函期限为整体工程建设完成,提交时间为签订合同后、预付款支付前7日历天。


4. 监理人


投资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投资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TJ )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投资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TJ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现场办公室。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


职务/执业资格证书号:


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施工监理人


4.3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GJ )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GJ )


4.4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


职务/执业资格证书/类别/证号:


电话/邮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 工程质量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


达到国家建设工程备案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因承包人原因不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处罚为工程结算金额的 %。承包人同时须按要求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5.3.2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提前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须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工作要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媒体曝光、行政通报批评等),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


(3)承包人承担施工、居住局域的各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保卫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14 日历天内共同编制。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项目施工现场达到现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要求,如达不到,承包人需接受结算价格 %的罚款。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且收到承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后支付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保护、临时措施四项费用的 50 %。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的期限的约定:收到开工通知单前 7 日历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书面文本后 10 日历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进度计划书面文本后 10 日历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历天内。


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完成发包人应完成的各项开工准备工作。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前完成承包人应完成的各项开工准备工作。


发包人获得施工许可证并同意由施工监理人签发书面开工通知,承包人根据开工通知要求的时间开工。


7.4测量放线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同通用条款第7.4条。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处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基坑开挖时地质勘察报告未提及的严重影响施工的地下有害埋藏物,如未爆炸的炮弹、放射物、文物等;


8. 材料与设备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另行协商。


9. 试验与检验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标养室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法律法规变化;遵照相应的法规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引起的合同价格不予调增。


(2)工程变更: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发包人要求等原因引起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功能、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的变化;


(3)现场签证: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重复、特征描述不符;


(5)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价格调整的约定执行;


(6)暂列金额、暂估价部分,按约定程序采购、使用;


(7)不可抗力、误期赔偿等按相关约定执行。


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因承包人原因或图纸会审不严谨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受理。


关于变更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包括书面现场签证申请等)并附相关依据资料,经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根据变更内容需要)审核通过后,发包人按程序审批确认。


10.4变更估价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变更项目对应的综合单价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相应的综合单价确定。


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情况,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变更资料、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投标书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双方约定的综合费率等编制变更项目的单价及预算书,经工程监理人、投资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


编制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6版)的相应标准、定额配套文件、相应费用计算规则及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规程、规范、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


d.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依据相关规定计算;


e.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依据相关规定计算;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2)变更项目的工程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不适用时,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的价格依据提出变更项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投资监理人认定后,发包人按程序审批确认。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历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10.7暂估价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明细详见附件: (《暂估价一览表》)。


10.7.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10.7.1第 2 种方式”确定,即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10.7.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第10.7.2条的第 1 种方式”确定,即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11. 价格调整


11.1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约定:


(1)当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等于±3%,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等于±5%,商品混凝土、 、 、 (明确)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等于±8%。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只计取税金。但小于或者等于这个幅度范围时,不予调整。


(2)价格调整采用的价格信息与招标文件约定的基准时间一致,采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时的参考价格由施工期内的算术平均法取得,每个施工阶段(地上结构、外立面建筑、内部装饰、安装工程等)的施工期以施工监理的监理日记为准。


(3)约定主要材料有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等调整的方法为:


当Fst/Fso-1>|As|时,Fsa=Fsb [Fst- Fso×(1 As)];


当Fct/Fco-1>|Ac|时,Fca=Fcb [Fct- Fco×(1 Ac)];


式中:Fsa、Fca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价格;Fsb、Fcb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Fst、Fct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约定的施工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Fso、Fco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As、Ac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约定幅度。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


(1)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招标图纸不符、漏项、缺项,均视作包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调整,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计算,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2)承包人标价工程量清单有错、漏;措施项目报价为零或未报价项目;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报价中重复计算部分予以修正,经投资监理审核后按双方确认的修正价作为合同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不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 %(10—30%),应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措施四项费用的 50 %。暂估价、暂列金额内容发生时,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按规定程序采购执行。


首次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且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之后。


预付款扣回方式:预付款起扣时间为从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起扣,扣款比例为按每月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


若出现预付款大于履约保函情况时,需补足差额部分的预付款保函。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形式及期限:签订合同 7 日历天内,履约保函金额不得小于经投资监理、发包人审核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2013计价规范》。


12.3.2工程量计算的周期: 每月一次


12.3.3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每月1日前按发包人要求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四份。延误上报的将延迟相应工程款支付。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且完成审批流程起 28 日历天内支付该月工程进度款。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同通用条款第12.4条


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70 %于次月底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70 %时,暂停支付。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办妥工程移交手续,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发包人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整体工程审价审核通过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至审价核定工程价的 95 %,审价核定工程价的 5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后结清尾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月的 26 日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送施工监理单位计量审核后,报投资监理审核及发包人确认。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起 7 日历天内。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及完整资料起 28 日历天内。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完成审核批准后起 28 日历天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日历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同通用条款第13.2条。


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的 30 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归档要求的 4 套竣工资料,否则按工期延误条款处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同“通用条款第13.2条”办理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 7 日历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13.3工程试车


13.3.1工程试车内容:按相关规范、程序执行。


13.3.2试车费用(单机无负荷/无负荷联动)由承包人/发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同通用条款第13.6条。


14. 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本项目结算: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通用条款14.1条”)。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通用条款14.1条”)。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同“通用条款14.2条”。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同“通用条款14.4条”。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工程为 2 年、屋面等防水工程为 5 年。


15.3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竣工审价核定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支付保证金利息。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无异议的 7 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相应部分工程的质保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 5 年后无异议的 7 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保证金(双方另行签订保修合同)。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


16. 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通用条款16.1条。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16.1条。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16.1条。


(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16.1条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16.1条。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通用条款16.2条。


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通用条款16.2条。


16.2.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通用条款16.2条。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通用条款16.2条。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约定外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包括上海市区11级以上的台风每周累计超过8小时;5级以上的地震;40℃以上连续3天的高温;-5℃以下连续3天以上的低温;海啸;20年一遇的暴雨、冰雹、暴雪(需有气象部门的认定)、空中不明飞行物坠落(在施工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其他严重影响施工的自然灾害(承包人提交证明材料报发包人认可);


(2)政府行为:包括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政府禁令、新颁法律规范或战争等;


(3)社会异常事件:包括政变、叛乱、骚乱;严重影响施工的游行示威或罢工;重大传染性流行疾病防控措施;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火灾、爆炸等。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日历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通用条款18.1条。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理。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通用条款18.7条。


19. 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上海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0. 其他


专用合同未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


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工程安全承包协议


附件3: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暂估价一览表附件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附件12: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公章) (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履约代表(签字): 履约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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