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9201132366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激励先纳税调增,后纳税调减?
内容:
A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年度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核心员工(受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系由公司控股股东低价转让),已办妥相关手续,受激励的对象在持股平台有一个限售的约定,2018年度及2019年度已分配股利,持股平台享受了股利。A公司于2017年度做了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200 万元 贷:资本公积200万元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税局不同意2018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理由如下: 1、 A公司大股东转让股份与A公司无关,A公司不能做股份支付的帐务处理。 2、 持股平台B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 3、 没有行权,因为受激励的对象在持股平台有一个限售的约定。 我们认为:核心员工(受激励对象)已通过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并已办妥相关手续,实质已经行权。2017年度做了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做了纳税调增,2018年度行权后做纳税调减,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请税局予以解答。谢谢!
咨询人:
黄林楷
咨询时间:
2019-09-20 11: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29 10:10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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