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最新通知)



问题: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一下土增清算的政策:


1、在浙江省嘉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点第二条规定,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不同房地产开发产品,独栋的商铺也是,是否也可以按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2、税局表示企业支付的行政规费不能加计扣除,请问是否浙江省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3、针对已获取发票但未付款的部分,成本也不允许在土增清算时扣除,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以上是针对土增清算中出现的相关疑问,请教一下各位领导,望回复为盼!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您的咨询,我局现答复如下:


1.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二点第二条规定,“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不包括独栋商铺。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25日(95)财税字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3.已获取发票但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允许扣除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问题中描述的情形虽已取得发票但未付款的部分,实际支出未发生,不符合文件“实际发生”的规定,故在清算时不予扣除。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3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