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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疾军人个税减免政策(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上海退役军人医疗优待政策牵动着代表委员和广大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心。2021年,张彤霞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建议本市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对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老复员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等群体给予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这与本市深化退役军人等群体医疗优待思路不谋而合。


一是贯彻国家政策,制定本市实施意见。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9部门印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国家优待意见》),其中对残疾军人等群体医疗优惠待遇进行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待意见》,进一步办好代表建议,不政策断加强和创新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举措,市退役军人事务军人局高度重残疾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优抚对象、专家、驻沪部队代表意见建议,同上海时采纳张彤霞代表提出的“在本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挂号和收费处设立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专窗(可包含在已有优待窗口加设),对退役军人在挂号、就诊、个人所得税化验、付费、取药、住院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照顾”的建议。


今年3个人所得税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规〔20个税21〕2号,含上海市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意见》)。《上海实施意见》从以下6方面不断深化本市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


1.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措施。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有关优抚对象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残疾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3.继续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惠体检、巡回医疗和短期疗休养服务;


4.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小、远、散单位现役军人政策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


5.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按规定减免相关医疗费用,对现役军人急诊、危重伤的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6.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相应的优抚医疗补助或特殊医疗救助。





二是结合上海实际,完善医疗优待细化政策。除印发《上海实施意见个税》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2008年4月印发实施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于2021年10月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减免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回应了张彤霞代表提出的“对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试退役军人和立功受奖(指部队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等群体给予重点关照,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给予他们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建议。《实施办法》在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优抚对象医疗优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对各区医疗优待水平提出了明确规定:“各区原规定的医疗优待(减免)水平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高于本办法的,应予保留,并做好减免相关衔接工作。对优抚对伤残象中的重残、孤老等人员,各区可予适当的政伤残策倾斜。”





下一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本着“利民、便民、惠民”的原则,充分利用“一网通办”等平台,不断规范和优化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服务工作,进一步方便退役军人办理医疗补助等各项手续,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地保障。上海

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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