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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解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分析;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般这一条我们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为有效的营业执照,那么什么类型的公司是不能参与的呢?这句话的重点在于“独立”两字,换句话说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例如: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也就不符合资格要求。那么问题来了,像一些大企业,在各地都设有分公司,如果各地的每一项业务都需总公司亲自投标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一般招标文件要求为(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支机构参加。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良好的商业信誉


此项目的是为了投标人在履行的过程中能够诚实守信,不敲诈勒索,提供的证明材料一是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二是没有受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提供相关截图;三是提供关于所投项目的承诺函。


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般提供近1年来经审计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指在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具备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提供项目的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或说明材料,以及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用工合同等材料。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有依法缴纳税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的纳税种类、纳税数额、缴纳时间等进行缴税,不存在漏税,逃税等现象,一般提供自开标前近6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及依法缴纳税收的声明。


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要求投标人为本公司员工持续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一般提供自开标前近6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声明。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政府采购中,其采购人和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涉及每个行业和领域,这些行业和领域均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要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解析,当然我们在投标的过程中主要的还必须以招标文件为准,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我们提供对应的资料,当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不符合法律的情况,我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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